财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留置权能留置财产权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清玲

一、财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财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财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2. 设立依据不同。质押依据质押合同设立,需要双方就质押事项达成合意并完成交付等相关手续。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成立。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因为债务人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能留置财产权利吗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对象通常是动产,而财产权利不属于动产范畴。从留置权的法定定义和构成要件来看,留置权不能留置财产权利。其主要原因在于留置权的设立初衷是基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财产权利具有无形性等特点,不具备动产的物理属性,无法进行实际的占有和留置操作。

三、质押和留置财产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财产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基于这些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才产生留置权。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和权利都能设立质押;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几类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

4. 财产处置程序不同。质押在实现债权时,需经过法定的出质人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等程序;留置则是在法定的宽限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处置留置财产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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