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和留置财产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财产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基于这些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才产生留置权。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和权利都能设立质押;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几类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
4. 财产处置程序不同。质押在实现债权时,需经过法定的出质人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等程序;留置则是在法定的宽限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处置留置财产以优先受偿。
二、财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财产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财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2. 设立依据不同。质押依据质押合同设立,需要双方就质押事项达成合意并完成交付等相关手续。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成立。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因为债务人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留置权。
三、财产保全和留置的区别
财产保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案件中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等多种诉讼情形。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
3. 实施主体不同。财产保全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施。留置是债权人依法自行实施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
4. 目的有所差异。财产保全目的是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留置主要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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