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维修合同怎么写,房屋漏水维修合同模板(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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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维修合同范本
每年的6月至9月是北京的多雨期,房屋漏雨又成了困扰部分居民的烦心事,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房屋修缮承担责任?业主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维权?让我们看看沈女士是如何做的!
沈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建筑顶层。2015年,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连续多场暴雨后,沈女士家中的客厅内出现屋顶漏雨情况。沈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对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派人到现场查看,却一直未安排维修。为了不影响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就维修费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担原告的房屋维修费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合同履约多年,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维修的义务,因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负担原告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
关于原告自行维修房屋的支出是否合理?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实存在,被告物业公司也认可,虽然原告自行雇佣专业维修人员且未与维修人员签订维修合同,但实际维修是出于居住安全之必要,也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支出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首先,被告认可物业公司也曾多次雇佣原告此次所雇佣的维修人员对该小区建筑进行修缮。其次,原告的实际支出有相应支付记录,被告物业公司虽然辩称原告维修费用过高,但也认可维修事实确实存在。此外,原告在维修时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被告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时间,并且告知被告可派员现场监督查看,但被告物业公司并未派员参与该维修,应当视为被告自行放弃了参与维修的过程,原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义务,被告并未尽到妥善维修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6000元顺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原告沈女士维修费用6000元。
法官提示,房屋漏雨是群众在居住中的多发问题,本案中原告沈女士的妥善处理,既确保了房屋得到及时修缮,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发现漏水后及时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及时报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的义务,业主也负有通知和协助的义务。一旦发现房屋漏水,业主应当第一时间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家中进行检修时,我们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二是在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缮房屋时,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房屋漏水后,在物业公司拒绝维修或者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业主也不能放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是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为了不影响居住,业主可以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三是在维修过程中随时沟通,并做好记录。如果选择自行修缮,可以在维修之前提前和物业公司就维修人员的选择进行沟通,听取物业公司的意见,在维修当天通知物业公司可以派员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如因修缮造成了房屋进一步的损坏,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下一步主张权利。
(顺义法院)
房屋漏水维修合同简易
陶然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江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江某已按期全额支付购房款。按照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江某交付该商品房。江某在查验房屋时发现屋面、墙面等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降雨时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渗水,虽在其督促下开发商进行了几次维修,但时至8月14日房屋渗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江某对该房屋无法接收并装修和正常居住。为此,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另查明,案涉房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日出具了约定的交房条件,即《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三份材料。
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关于商品房漏水、渗水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并收回购房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江某支付巨款购买案涉房屋,房屋基本属性的避雨防水的功能尚不能保障,应系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江某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其提出的解除合同并收回购房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漏水、渗水存在质量瑕疵,除非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该瑕疵只要不会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不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开发商仍应承担维修、更换等违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漏水、渗水并非双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为,一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二是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问题,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本案中江某主张的房屋漏水、渗水并不属于上述两种行使约定解除权情形,仅属于房屋的些许瑕疵,不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除非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江某因此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并无合同依据。
其次,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而通过竣工验收就是房屋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直接而专业的证明。虽然存在漏水、渗水的瑕疵,但因其一般不会影响江某对房屋的使用或购房合同目的的实现,亦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法定情形,所以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且开发商已经进行了维修,并明确表示在保修范围内继续进行维修。因此,江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无法律依据。
再次,解除权因行使期间早已经过而消灭。为了督促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不确定的状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对权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就会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江某怠于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因行使期间早已经过而消灭。
最后,开发商仍应承担维修、更换等违约责任。江某虽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该房屋渗漏水的事实应当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该房屋维修、更换等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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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维修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标题:房屋装修两个月后渗水 装修合同丢失如何维权
法律咨询热线:
我的房子装修好后就租出去了。租客入住不到两个月,房子的两个卧室以及楼下邻居家的吊顶和卧室的墙纸就渗水发霉。装修公司一直推责,楼下业主也找我索赔,让我帮他更换浸水的沙发和两个卧室的墙纸。为了防止继续渗水,我已对卫生间进行改造。我和装修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手写合同也丢了,并且我向装修公司支付的是现金,我该如何维权? 孙先生
孙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所以,若楼下业主的实际损失是因你的房屋漏水导致的话,应由你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如漏水是因为装修公司的装修措施不当导致的,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向其追偿。虽然手写的装修合同遗失且你是使用现金支付的装修款,但你可以从装修期间与装修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装修报价单据、装修进场前向物业备案申请等方面举证,确认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装修合同关系。如房屋漏水确因装修公司导致,那么装修公司应及时补救并承担修理的责任。你有其他损失的,装修公司应当赔偿,即你向邻居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
(云南法制报)
房屋漏水维修合同最简单三个步骤
商品房作为特殊的商品,也有保修期。一般而言,商品房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那么,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依法判令开发商赔偿购房者房屋修复费用1.5万元。
水管漏水致墙面发霉
超保修期开发商拒绝赔偿
2017年9月,王某购买的某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过一年多的装修、晾晒,王某一家满心欢喜地搬进了新房。2020年初,王某发现全屋墙面潮湿发霉,经过施工方和物业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渗水点为墙内太阳能水管弯头,更换弯头后漏水问题得到了解决。
王某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是开发商安装的,因其水管漏水造成的墙面受损也应由开发商进行赔偿。开发商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修期为房屋交付起两年内,此时已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墙面及家具维修费近3万元。
在超出保修期的合理期限内
仍有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漏水水管过保修期后,开发商是否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2年”。
本案中,太阳能热水器水管为暗埋的给排水管道,依照合同约定保修期应为2年,原告房屋损失为太阳能水管弯头漏水导致,确系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房屋漏水水管虽然已过保修期,但不等于可以免除开发商的商品质量保证责任,开发商在超出保修期的合理期限内仍有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被告不能举证该质量问题系其他原因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告损失,赔偿修复费用。考虑到房屋损失鉴定周期长、鉴定费过高,为避免当事人花费不必要的费用,铜山法院在现场勘查损失情况后,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报价单和市场维修价格,酌定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修复费用1.5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不能将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等同于合理使用年限,而应在充分考虑房屋建筑的特性,即“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基础上,参照同类建筑工程的实际合理使用年限,使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涉案太阳能水管为暗埋的给排水管道,交付给买受人未满三年就出现漏水问题,显然未超出该项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因此,徐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遭遇类似问题应积极维权
据本案主审法官葛新磊介绍,房屋是需要长期使用的特殊商品,开发商要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建造房屋所使用的管线、建材等符合质量标准,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案中,漏水弯头不可能在三年内达到使用寿命,开发商如不能举证证明该水管漏水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购房者人为改动等造成的,则应进行维修,并就购房人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买房是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大事,房屋质量也是购房时考察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现房屋漏水等相关问题时,业主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时阻止损失扩大,并保留装修、维修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在发生纠纷时更有力地证明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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