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经常会遇到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的说法,那么什么是建设项目的“新建”呢?由于环境立法中没有关于“新建”含义的解释,以致于环境执法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文献检索和文义解释的方法,建设项目的“新建”是指始于开工建设,终于竣工验收的建设过程,而不是仅指开工建设那一刻的建设行为。与此同时,项目“新建”性质的认定也是行政许可利益衡量的前提。
一、“新建”不是“立项”。
从文义解释来看,建设项目的“新建”并不能仅仅等同于立项、许可等建设手续完备,还需要有实际的建设行为,否则仅仅手续完备而未实际开工的项目无异于一张设计图纸,与建设基本不想干,更无法与“新建”项目相提并论。
二、“新建”不仅仅是“兴建”。
“兴建”表示的是开始建设或者建造行为的开端。在我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及“兴建”,目的是强调对建设行为的开端加以管控。而项目的“新建”则指向的是一个项目从无到有的建造过程,而不仅仅是指开工兴建这一建造行为的起点。也就是说,“新建”中所谓“新”指的就是“从无到有”,所谓“建”指向的就是“从无到有”的“到”的建造过程。如果建设项目刚刚开工建设,只能说是项目的“兴建”,而不能等同于“新建”项目全部,此时只能称之为在建项目。只有其建设行为完成,才可以说项目从无到“有”了,项目“新建”完成。
那么,建设过程的终点是什么呢?在建设工程管理中,项目是否建设完成并不是由施工方或者建设方单方决定的,而是根据是否依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决定的。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有不同的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只有依法通过验收的项目,才可以称之为完成建设。故此,项目的“新建”是否完成建设,要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
三、“开工”不等于“新建”。
在环境法领域,由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完成报批,因此,如何界定“未批先建”就显得很关键。虽然环境立法没有关于项目“新建”的解释,但是对项目“开工”却有着明确的规范。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规定: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可见,无论是“正式破土开槽”,还是“浇筑第一方混凝土”,都是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开工”的识别标准。从立法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新、改、扩建项目都存在“开工”阶段。环境法领域的这一“开工”标准,不仅可用于判断新建项目的开工,还可用于判断改、扩建项目的开工。在此意义上,更不能将“开工”等同于“新建”了。
四、“新建”不同于“已建成”。
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建设项目还存在“已建成”的提法。例如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发现该法中的“新建”、“已建成”的适用对象是各有所指的。此处的“已建成”是以该部法律的实施日期为节点的,在该时间节点之前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就属于已建成的项目。“已建成”的项目不是“新建”项目,更不是“改、扩建”项目。如果一个“新”项目在法律实施之日前才开工建设,显然不是“已建成”项目,也非改扩建项目。其在跨越法律实施时间节点后完成建设时,就属于“新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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