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使本次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业务细则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作为保单正本的补充部分,法律效力优于保单正本。
一、保险范围
1、甲方及所属分项目部所有签订劳务合同并登记在册正式员工(投保时甲方需提供劳务合同及相应员工登记名册);
2、甲方及所属分项目部因工程需要招聘的新签订劳务合同并登记在册的施工人员或分包、转包单位所属的施工人员(投保时甲方需提供劳务合同及相应登记名册);
3、甲方及所属分项目部因工程需要招聘但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施工人员。如分包、转包单位所属的施工人员;临时技工、农民工等(投保时甲方需提供施工人员登记名册);
4、到项目所在地<驻地或工地>探视甲方及所属分项目部在册正式员工的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
5、甲方及所属分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并登记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发生的意外事故,乙方承担保险责任,但甲方在意外事故发生及时需出具该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及涉及到该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6、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发作时起48小时之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除非有就诊医院的主治医生出具书面诊断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即使在48小时之内采取抢救及其他有效措施已无生还的可能,被保险人及其亲属才能采取放弃治疗的措施,否则,因被保险人及其亲属单方面采取放弃治疗的措施而导致保险人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在施工单位食堂用餐由于食物中毒(5人以上,但不包含5人本数)所导致的意外伤害相关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赔偿。
(2)经过甲方允许进入工地的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施工区域内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属于本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住院前在当地医院(含乡镇级卫生所)进行紧急救治而产生的费用(急诊)和救护车辆费用,乙方负责赔偿。其中,在乡镇级卫生所就诊时间以3天为限(从就诊当日开始计算),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转至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对于救护车辆费用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2000元人民币,理赔时需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
(4)被保险人的伤残鉴定,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规定的评定标准执行,由法律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2015年 4月 17日零时至2017 年 4 月 16 日二十四时止,合计24个月(即自甲方交纳保险费,乙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但由于工程建设在上述保险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施工的,本保险期限将延期3个月,甲方并不需要因此增加任何附加保险费,但甲方须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公章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3个月后仍需要继续延期施工,甲乙双方将在本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加收保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投保金额:建设项目 工程总价RMB208145605.00元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费率: 0.07 %
保险限额:每一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人身保险限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为人民币 4 万元。
保险费:RMB 145701.92 元。
三 、理赔服务
1、保险事故查勘时效
乙方在接到报案后三日内对事故进行查勘及慰问,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查勘服务工作。
2、大额理赔服务
在发生较大保险事故或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情况下,乙方查勘核实保险责任后五天内向甲方预付不少于估损金额50%的保险赔款,支持企业或项目快速处理事故,恢复生产。
3、理赔要求
报案:投保人在发生建筑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以使乙方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核实,确定保险责任,及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如遇不能按时报案的各类情况,甲方应出具文字说明阐述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需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应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并妥善保管好有关医疗资料和原始收据、处方、费用明细清单。
索赔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应提供如下材料:
A、投保人持的有效保险单(复印件)
B、受益人及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C、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D、甲方或所属分包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证明
E、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殡葬证
F、劳务合同或工资单
G、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应提供如下材料:
A、投保人持的有效保险单(复印件)
B、伤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C、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D、承保公司认可国家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E、甲方或所属分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证明
F、劳务合同或工资单
G、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
A、投保人持的有效保险单(复印件)
B、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D、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验报告单,费用明细清单
E、甲方或所属分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证明
F、劳务合同或工资单
G、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乙方在保险赔案结案后索赔款项需支付到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保险专户,同时甲方应注意索赔过程应尽量避免事故伤者或死者知晓保险索赔事项,避免发生二次索赔。
五、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作为本次甲方的保险经纪人,受甲方委托直接参与到保险的承保、理赔、保费赔款结算等工作环节。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署各方均执一份,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一份,本补充协议如与保险合同条款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5年 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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