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书编号怎么查案件,法院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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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1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十一条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赵炜烽
法院文书送达
那些年上法院打官司
总会收到法院送的这样或那样的“书”
傻傻分不清楚
为什么同样是打官司,收到的文书却不同?
今天
带您了解一下法院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结果,也就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
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裁判文书盘点
判决书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
人民法院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它们其实可以分为两类
一、判决书和调解书
主要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问题
通俗的说,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犯罪,承担什么样的刑罚,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欠了钱,钱该不该还等等诸如此类的实体问题确定。
而这种结论
如果是基于
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而来
那就是判决书
如果是在合法的前提下
当事人自我意愿的达成
那就是调解书
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我意愿的达成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
虽然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但却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
与判决书享有同等的执行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如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调解实在是居家旅行
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时间
化解诉讼矛盾的最佳神器
二、裁定书
主要解决的是
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如民事案件的不予受理、管辖异议
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
中止或终结执行等等
哦还有判决书中的笔误
也可以用裁定进行补正
法院最主要的裁判文书便是这几种
你get到了吗?
法院文书是什么意思
法院文书不签收会怎样
李广宇(1963- )河北宁晋人,河北大学文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历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兼赔偿办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著作涉及法学、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如何裁判行政案件》《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司法的温度与界限》,以及《书文化大观》《叶灵凤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我在德国淘旧书》《猎书家的假日》等。近期在《人民法院报》连载的系列文章《判词经典》亦受到广泛关注。
为便于读者查阅,现将行政法公号发布的李广宇法官担任审判长的裁判文书汇集如下(点击题目,即可查阅)。
案例君转载如下:
1.几个个人不具有对地名更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朱广义等四人诉郑州市政府“祭城路”更名案
2.没有“私利”则没有“利害关系”——毕梅玲诉登封市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3.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识别与保护——李百勤诉二七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起诉条件在哪个阶段审查——刘勇诉襄阳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冯庄三组诉荥阳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6.诉讼请求的合并、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类型与中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王吉霞、黄贵兰诉河南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7.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段三毛诉西湖区政府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8.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马文英诉中原区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案
9.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法定代理人——任桂英诉右玉县政府、朔州市政府土地行政补偿案
10.“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最长起诉期限——张尚义、张尚奇诉五台县政府行政处理案
11.级别管辖与重大、复杂的案件——单君诉安徽省物价局行政复议案
12.共同被告情况下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的适用——李文英诉太和县政府、城关镇政府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13.客观存在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郑军海诉河南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4.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实质判断——高勤中诉西华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15.履责判决与答复判决——张远凤等诉丹江口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16.行政管辖权与职权法定原则——金泓诉湖北省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案
17.不履行复议决定如何救济——李丹英诉湖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18.全面审查与行政行为的可分性——宋太宏诉运城市政府、山西省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19.省级政府不具有直接受理烈士申报的职责——刘云卿诉河南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行政诉讼的单一之诉、共同诉讼与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三阳乡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职责争议等案
21.撤销之诉判决的第三人效力——郭静诉管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2.是撤销之诉还是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判断——赵英军等20人诉平定县政府、阳泉市政府土地行政补偿案
23.判决履行与确认违法——王幼华诉洪山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4.行政事实行为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刘国庆诉芮城县政府、运城市政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25.继续确认之诉需具备必要且特殊的确认利益——张远凤诉丹江口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26.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不能成为规避撤销之诉起诉期限的“武器”——魏修娥诉利川市政府、利川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征收案
27.“情势判决”的适用前提、判诉对应及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周士贵诉荆州区政府行政侵权案
28.后果清除之诉——陈丙兰诉郑州港区管委会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案
29.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方式——章新宝诉贵池区政府、清溪街道办行政管理案
30.规范颁布之诉与任意规范——庞贵红诉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31.以口头形式订立行政协议的审查认定——姜家娜诉蚌埠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协议案
32.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协议领域中的遵守——王小伏、李梦凡诉金水区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决定案
33.要求在已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盖公章、签名等并非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杨喜凤诉新密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34.个人能否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解恒顺诉孟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35.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信息的性质及其获取途径——罗梅英诉湖北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36.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救济——刘书平诉郑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37.政府信息的“转瞬即逝”与“确实可见”——张小平诉涧西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38.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三需要”、个人隐私及征求第三方意见——刘广森等诉濮阳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39.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的争执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解决——马耕田诉顺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40.信访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区别——刘书平诉郑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41.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海乐公司诉安庆市政府、太湖县政府行政决定及补偿案
42.行政指导不能成为撤销之诉和履行之诉的对象——张月仙诉太原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3.行政程序重开的限制条件——王建设诉兰考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4.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
45.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诉请撤销——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公告行为案
46.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不可诉——三宝公司诉明光市政府房产行政登记案
47.层级监督的可诉性——佘成诉湖北省政府不履行医疗行政监管、处罚职责案
48.一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作出多阶段行政行为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张玉新诉太和县政府行政批准案
49.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艾年俊诉黄石市政府规划行政批准案
50.抽象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黄绍花诉辉县市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案
51.参与能力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政府等房屋行政登记案
52.代表人、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赵庄合作商店诉萧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53.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赵幸峰诉河南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4.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范凯诉太和县城关镇政府、太和县政府行政协议案
55.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尚淑琴诉金水区政府行政复议案
56.“原始文书规则”与基础民事关系——刘党诉驻马店市政府与李儒堂、李所堂行政复议案
57.“案卷”以外的证据——曹保英诉长治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58.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王玉春诉中原区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
59.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确认违法案
60.“告知送达”等程序行为不可诉——李小征诉河南省政府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案
61.共同诉讼与单一之诉——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三阳乡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职责争议等案
62.确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属程序驳回还是实体驳回应采用实质标准——王林生诉周口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63.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要义——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案
64.履责之诉的裁判时机——晏春林诉文峰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65.继续确认之诉应当存在确认的利益——李汴菊诉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66.确认违法也要具备确认的利益——乔超超诉太和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67.给付请求权不仅限于法律文件的规定——杜三友等人诉临汾市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案
68.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第三方的权利救济、履职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和行政先行处理——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69.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运用——草本工房诉荆州市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协议纠纷案
70.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行为的起诉仍适用起诉期限规定——田先啟诉江夏区政府行政协议案
7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几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储可付等三人诉阜阳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72.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胡明方诉二七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73.特定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金英诉武昌区政府、武汉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
74.貌似咨询实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闫水旺诉郑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7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收取邮费案
76.“内部性”、“非终极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77.政府信息公开中“三安全一稳定”的判断——熊宗强诉伍家岗区政府、宜昌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78.看守所羁押犯人属刑事司法行为——张玲诉三门峡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79.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寻求行政补偿——卢先锋诉庐江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80.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杨子哲诉山西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判断——臧金凤诉砀山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82.共同原告与重复起诉的判定——王薇诉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青岛市政府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案
83.法定主体原则要求谁行为谁为被告——陈前生、张荣平诉金寨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8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李春山诉怀远县政府房屋强拆案
85.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芦保家诉朝阳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86.适格被告的审查和第三人参加诉讼——刘成运诉庆云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87.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侯春明诉离石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88.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杨学奎诉津南区政府、咸水沽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89.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受理——童传霞诉安徽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及安徽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90.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不同于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陈永利诉五河县政府行政征收案
91.最长诉讼保护期限——马中现、张爱勤诉汝州市政府土地登记案
92.起诉行政不作为应遵循“成熟原则”——王守保诉宣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93.重复起诉的认定——陈前生诉金寨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补偿协议案
94.既判力、诉讼标的与标准诉讼——张刚诉武汉市武昌区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
95.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利民公司诉周口市政府行政赔偿案
96.最高法院判例: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汪年流诉绩溪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97.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金实、张玉生诉海淀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98.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恒运矸石厂、凯事公司、金伟洗煤厂、绳海涛诉颍上县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案
99.征收决定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刘海英诉洛阳市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案
100.授益性行政行为——李山林诉朝阳区政府、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101.请求制定法规政策行为不可诉——李国秀诉山东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02.投诉举报请求权————梁志斌诉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政府劳保行政监察及行政复议案
103.诉权抛弃后不得再行实施——张有为诉天津市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104.诉的利益与诉权滥用——崔志惠等8人诉天津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105.一级复议制度——杨吉全诉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106.信访行为不可诉——杨中国诉枣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107.诉讼类型化——郭传欣诉巨野县政府、菏泽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108.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具有“彻底裁判”的特点——张艳君诉北京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109.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无须先行程序——周火生诉汉川市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案
110.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海乐公司诉安庆市政府、太湖县政府行政决定及补偿案
111.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陈杰诉黄石港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黄石港消防大队消防行政许可案
112.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王素兰诉砀山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
113.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王福珍诉滨海新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14.政府信息推定存在与客观存在——王槐柯诉丰台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15.“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周素梅诉汉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16.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张惠珍诉红桥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17.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张运福等诉开封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18.违纪、犯罪线索移送并非诉讼程序范畴——张兴怀诉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
119.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条件——孙亚君申请再审案案
120.行政诉讼原告应选择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刘书平诉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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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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