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合同法律问题与解答(中篇)
2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2、“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答:该类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
23、合同解除后,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否是支付违约金?
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24、合同一方逾期付款,对方接受,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答:一方逾期付款,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不因其接受逾期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而归于消灭。
25、委托合同法定解除,赔偿损失是否包括预期利益?
答:当事人基于法定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
26、借款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承担的律师费、差旅费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支出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该约定有效。
30、当事人可否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答: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3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破产能否解除合同?
答: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破产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予以约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继续履行。
3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
答:债务人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第三人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诉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33、何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该如何处理?
答: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赠与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35、什么叫做“代位权”,代位权应如何主张?
答: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6、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答: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37、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答: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8、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答: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
39、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答: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40、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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