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合同法律问题与解答(下篇)
41、签订买卖合同后,标的物所有权在何时归买方?
答: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2、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谁承担?
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3、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在途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4、订立赠与合同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答:(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5、订立赠与合同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赠与义务?
答: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6、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多久?
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7、借款合同中,对偿还两笔债务中哪一笔有争议时,应当如何解释?
答:债务人对偿还的究竟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48、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属于金钱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非金钱债务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49、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50、什么是缔约过失?
答: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51、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答: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3、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答:《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答:一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5、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答: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5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答:《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7、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58、同时约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合同在何时生效?
答: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合同法》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内容不相同。顿号前后两个条件系并列关系,应认定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59、当事人用更名前名称和公章签约,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当事人用更名前的名称和公章签约,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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