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语言,刑事辩护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伊仪

  律师的辩护意见(广义)中绝不能出现口语化的表述。

  语言是人类文化中最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而口语又是语言中最有生命力、最灵活的部分。灵活,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多变”和“不稳定”。同样的一句口语,传达给不同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正如“教训”二字,有人会认为没有太大恶意(较常见于律师),有人认为恶意满满(常见于法检)。因为“教训”的内容太过模糊,范围又广。

  正如问一个人年薪几何,Ta说:“也就人民币六位数吧。”一般来说100000和999999都是六位数,而且加小数点也可以算六位数,小数点点在哪里又不一样。所以这个回应就相当于“你猜”。

  最高法、最高检每年出台那么多解释,正是因为法律作为规范的一种,必须以语言作为载体,而语言背后的意象经常存在较大的想象可能性,其触及的边界也是如同一片迷雾。

  所以律师除了要在证据中拨开迷雾,也要在语言中拨开迷雾,由此产生了对辩护语言的“明确性”要求。

  有律师说,刑事和民事的思维不一样,就是因为刑事有很多主观的内容,民事没有。

  刑事认识(输入)的路径是从客观到主观,但刑事表达(输出)的路径必然是从主观到客观。刑事律师是不断地游走在主观和客观之间、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之间的人。

  而正如证据都有两面性,律师要把握住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面向,在语言表达方面,律师自己肯定要尽量避免“主观”,避免口语化;但吊诡的是,刑事律师要更注重别人的口语化,也就是言词证据的口语化。因为这些口语,很可能是合理怀疑的起源。

  自身先规范,“以己度人”,而后以规范的眼光去挑剔不规范,才是稳妥的辩护路径。

  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的实质都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抓取对自己有利的意象,否定、排除其他意象,这也是律师运用“印证证明”理论来发现真相的实质。

  “明确”是辩护表达的必然要求。律师绝无可能让法官和检察官来猜测,一份辩护意见给法检的第一印象几乎就是它的全部,也就是经常会出现对辩护意见“一眼定生死”的情形。

  当然对辩护意见“一眼定生死”不代表不用进行其他审查,但是这份意见有没有用,对于有经验的法检人员而言,可能也就是一瞬间的判断,有点像高考改卷。

  辩护不是玩真心话大冒险游戏。“明确”二字,说来简单,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多音字、多义字广泛存在,加之不同语境下表达出来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存在极大差别,所以用词的精准极其考验功力。

  前些日子和我的高中恩师聚餐。她说:“你们那个班的高考语文平均分都一百三十多分,这在全省是前无来者的。”

  作为全国特级教师,她培养过很多优秀人才,我最记得她说:“以后你走上社会,会发现语文才是最基础的、受用不尽的一门学科。”

  我现在感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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