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看北京大学车浩教授是如何看待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以下为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各论精释》中的论述):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或互斥关系,而是可以同时成立。成立民事欺诈的,未必构成诈骗罪,但是构成诈骗罪的,一般也成立民事欺诈。既然两者之间不是A与非A的关系,那么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就不能通过证明其是否成立民事欺诈来反面推理。
正确的思考方式是:应当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以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唯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一些新型案件出现时,人们往往倾向于首先认定为民事欺诈,进而据此得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就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否定回答进而得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结论之后,可以只按照一般的民事欺诈处理。如果对此作出肯定回答,则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从而产生法律责任的交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应承担无效合同责任。此时在法律后果上,就存在着刑事责任与无效合同责任的重合。”
我在Alpha上输入案由“诈骗罪”+全文“民事欺诈”出来的结果有数千个,但当我在结果中搜索“无罪”,只得到5个案例,也即提出“民事欺诈”作为出罪理由的诈骗案极多,但最终只有极少案件被认定为只构成民事欺诈而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只成立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的论述看似是五花八门的。
但这些论述都没有表明:为什么构成民事欺诈就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辩护人根本给不出理由。只能说这个“民事欺诈”这个辩点对于诈骗罪辩护而言是一个“掩耳盗铃”的辩点。
另外,在多个“民事欺诈”关键词前后,出现了“非法占有”的字眼,也即实际上辩护人仍然在用犯罪构成要件来出罪,用案件中不存在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来论证诈骗罪的不成立。那么民事欺诈作为没有实在理据支撑的、没有出罪功能的理由,强行地和不存在”非法占有“这样的真正具备出罪功能(不一定有证据支持)的理由站在一起,更显多余。
随意翻开任何一份案由:诈骗罪、全文:民事欺诈的相关判决和裁定,基本都会出现这样的套路。
这是典型的无效辩护理由。案例恰恰印证了在实务中,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并不存在矛盾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正如车浩教授所言。
而自从萌生想要分析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想法,我也另外查找了不少公众号文章,发现部分公众号会非常认真地讲什么行为致使构成民事欺诈而不构成诈骗罪,在我看来这些文章都是在做无用功,或许应了那句话吧:“认真你就输了”。
前些日子,我在《刑事政策是传销违法和传销犯罪的界线》一文中也表达了与车浩教授观点类似的看法:大部分经济案件都会涉及“刑民交叉”或者“刑行交叉”的概念,也就是同一个行为,本身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直接排除刑事责任。刑事与民事从来就不是互相排斥的矛盾概念,而是交叉概念。
以诈骗罪为例。诈骗罪的案例中,无罪判决率是极低的,也即有效的出罪理由不明显。Alpha数据库中能找到的含“民事欺诈”关键词的诈骗罪无罪案例不足八个。
因此,不起诉案例就显得更加重要。(不起诉案例没有高级检索,只能全文检索)
涉嫌诈骗罪的不起诉案例中11728条结果中只有22条结果与“民事欺诈”有关,说明“民事欺诈”并非出罪的有力理由。而点击打开每个案例,基本上都是这样的表述:
实际上还是在论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为关键的犯罪构成。正如上文中车浩教授所言:就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否定回答进而得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结论之后,可以只按照一般的民事欺诈处理。
从中可看出,民事欺诈是存在欺骗行为但不构成诈骗罪的结果,将民事欺诈作为诈骗罪及“出罪理由”,系犯了倒因为果的错误。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这对“欢喜冤家”只是刑民交叉法律问题中一朵小小的水花,其余所有刑民交叉案件的思路都与本文的分析思路类似,也即:刑事犯罪必定对应民事违法,刑事责任必定对应民事责任。
传销问题也是一样。
那为什么传销问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辨频繁地被提起,众人对划分行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线如此执着?
2016年周光权教授《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一文中指出:频繁的刑法立法活动表明,刑法的自由保障技能开始逐步转向全面介入社会管控的刑法保护机能,刑法的干预性、工具性特征更加突出。刑法倾向于用刑罚手段替代一般社会生活领域的管控,在许多场合简单直接地实行犯罪化,在没有充分动用行政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就将某些不规范的行为纳入刑法。
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刑法的扩张与过度工具化引起了民众的恐惧。
强调刑民之别的原因在于风险社会给人带来太多不安全感,人们普遍认为需要将民事和刑事区分开,以彻底规避刑事风险。但实际上这种奢望注定是无望的。因为正如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辨是一个伪命题一样,在法益保护(法的目的)方面,刑民无本质差别,只有程度高低。
这也正是强调刑民之别脱离客观实际的原因。因此,与其强调法的区别,不如正视法的融合。毕竟就法的适用而言,身在其中之人感受不到刑民之别,只能感受到自身是否被侵害,真相是否被揭示,权益是否被保护。
而刑法学的使命,并不是损害其他法的适用,而是作为保障法,保障其余所有法律的实施,并在确实必要的时候显示自己的威力。
知法明法,勿落窠臼。掩耳盗铃,于事无补。正视风险,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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