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总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什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怎么承担

债权债务 编辑:施佳

一、分公司和总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什么

啥叫分公司呢?就是在一个公司里面负责一些事情,但是没有法人身份的小分队。

好比你去打个工,虽然不是老板,但是还算在那大公司底下做事嘛。

分公司没名字、没章子、没钱,用的都是总公司的东西,出了事也是总公司来背锅。

不过,具体怎么处理还是要看情况:

1.如果只是小问题,比如分公司被人告了,但是总公司同意或者有足够的钱来赔,那就不用把总公司也拉进来。

2.但是如果问题大了,比如分公司欠了很多债,或者事情太麻烦,分公司搞不定,那就要把总公司也拉进来。

这时候要看看合同是谁签的,或者是不是分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候惹出来的祸。

所以说,分公司的债其实是可以让总公司来背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怎么承担

1.法律说了,法人换了没关系,原公司的债务照样归新公司背负,不用特意解释;真要写情况说明的话,就这么说,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现由新的公司接手。

2.如果是用公司名义贷的款,你换个老板对还钱没半毛钱影响,都是公司自己背书。

说到底,公司才是背债的那个人,法人只是管着这些破事。

如果原来的老板不是股东,那么他并无切身利益受损。

如果新的老板也是股东,那么根据股权转让的规矩,原老板要是把债务事给藏着掖着没告诉新老板,那可是能找他算账的。

所以,在公司法人转让之前,得先搞明白债务怎么解决,还要签个协议分清楚原老板的债务谁来背。

三、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有什么

基本上啊,公司欠钱得自己扛,股东不用掏腰包还债。

特殊情况就是公司欠钱股东要给吧。

1、股东没出够钱。

没真金白银投进去,或者没完全按照公司规定出钱,那股东就得把没出的那部分还给债权人,而且这个责任可不会因为时间长而消失哦。

2、股东把钱拿走了。

有的股东在公司开张后,把当初当股本交的钱又拿回去了,这样公司的钱就少了,违背了公司钱不能变少的原则。

要是公司被追债,却没钱还,股东就要在他拿走的钱里还债,这个责任也不会因为时间长而消失。

3、滥用公司独立性。

公司有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但有的股东滥用这个制度,让公司替他们背锅,逃避自己的责任。

这时候我们就得否认公司的独立性,让股东用自己的钱还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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