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还是归农户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所明文规定的条款,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乡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应为其全体村民所共同拥有。
每当我们在考虑到农村地区进行土地征用的问题时,理所当然地必须认识到,征地赔付款应全数归属于全体村民,并且应由村委会作为代表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这个分配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民主议定原则,即所有的决策都应该经过全体村民的充分讨论和协商;其次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是平等原则,即每一位村民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益;最后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每一位村民都有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违法征地找哪个部门去投诉
在涉及到非法征用土地方面的问题时,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征收方拥有向负责做出征收决策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力,同样他们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唯一主体,必须公示发布征收决策的公告,并且同时详细规范地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相关事宜。
当被征收方对于征收决策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利向做出决策的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地补偿打哪个电话咨询
关于征地补偿问题的来电咨询,您可选择联系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法定机构,以获取权威可靠的咨询服务。
在我国境内,针对农村土地政策方面的咨询电话为12336。
值得关注的是,该号码也有可能被用于解答与征地补偿有关的疑问。
务必牢记,由于各个区域的情况各不相同,具体适用的电话号码或许会有所差异。
我们建议您根据实际需求,亲自查阅当地政府机关或相关权威机构的官方网站,以便获得更为精确、详实的信息。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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