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税收滞纳金比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南华

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税收滞纳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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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海关税款滞纳金

减免指南

依法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减免税款滞纳金,既是海关依法行政,实现税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又是海关改进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如何减免滞纳金?一起来GET下这项政策红利吧!

详细攻略请往下看

攻略一

什么是税款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计征标准: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计算公式: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攻略二

哪些情况可申请减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注: 前述的规定期限,是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 号),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小贴士

可减免情形(三)中“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对虽不符合上述前三种情况,但纳税义务人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纳税款的,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可予以减免的,可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减免。

攻略三

减免的程序是怎样的

步骤一:

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义务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

方式一:向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直接递交相关纸质材料进行申请;

方式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步骤二:

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攻略四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攻略五

电子口岸端滞纳金减免操作手册

申请减免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执法系统电子口岸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具体操作手册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manuals/cacweb.pdf

注: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以上您学会了吗”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税收滞纳金怎么计算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

购销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销售方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购买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等原因发生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销售退回或者合同终止,并产生违约金。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购销双方有关违约金及应税合同的税收知识吧!

01 增值税

购买方违约,

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一)合同未履行: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发生经营业务活动,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合同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02 企业所得税

一、收取违约金的一方

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支付违约金的一方

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其支付的违约金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03 印花税

问题一: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问题二:未履行的应税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不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供稿:陈立周

制作:袁嘉忆

税收滞纳金调增还是调减

税款滞纳金可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实施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法院的判决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但是,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是明确统一的,那就是只要税款没有缴纳,滞纳金就一直计算,不管滞纳金是否超过税款本金。

问题的源头在于《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先来看看二者对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征管法》及其细则并没有对税收滞纳金的上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规定了计算的起止期限,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税款滞纳超过2000天(约5年半)未缴,则滞纳金就会超过税款本金。

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另根据该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显然,如果只从字面意思理解,二者都是滞纳金,性质似乎是一致的,那么《征管法》与《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限额是明显冲突的,前者未规定上限,后者规定了上限。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行政强制规范来看,《强制法》的滞纳金是一般规定,《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是特别规定,但是《征管法》中并没有规定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期限,而是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征管法细则》中作出了起止期限的规定。按法律适用原则,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其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所以,在同一法律位阶上,对于滞纳金限额,相当于特别规定(《征管法》)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只有适用《强制法》的一般规定,即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这也是部分案件中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败诉的法理基础。

但是,笔者认为,《征管法》规定的税款滞纳金与《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此滞纳金非彼滞纳金。理由是:税款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而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从计算方式来看,税款滞纳金并不是因为不按期履行行政决定而产生,只要存在未按各税种规定税款缴纳期限缴税的行为,就会产生税收滞纳金,即税款的的缴纳期限是由各税种相关法规事先规定的,比如增值税,一般是在次月的15日前缴纳,逾期缴纳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就会自动加收滞纳金,并不需要就此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而《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是因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而产生,比如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个滞纳金是因为不按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而产生。通常这个期限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15日内,超过15日行政机关即可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此处的加处罚款即是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受到《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制,即不得超过罚款本金。从目的来看,《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主要是出于补偿目的,更具补偿性,即补偿因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占用国家资金导致国家丧失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借款而应支付的利息。这可能也是税款滞纳金不设上限的主要原因。道理很简单,对于借款,只要借款人不还款,那利息就会一直计算,不会管利息是否超过本金。事实上,在2015年发布的《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滞纳金就曾改为了税收利息,这或许更加符合税收滞纳金的本质。而《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而不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更具惩罚性。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税收滞纳金是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但是,从合理性来讲,现行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率,相当于年利率18%,相较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实畸高。建议在《征管法》修订过程中,进行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将滞纳金改为税收利息,明确其性质,避免与《强制法》的滞纳金混淆,产生争议;二是将加收率改为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比如改为每日万分之二,相当于年利率7%左右较为合理,这样既可以起到补偿和督促作用,也基本上不会出现滞纳金超过税款的现象,更有利于执行,更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质量统一。

税收滞纳金的收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第三十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远高于当前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纳税人一旦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或者因为税收违法行为导致要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将会面临较大税收滞纳金损失。发生上述情形,如何尽可能减少滞纳金损失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及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第二种情形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即相当于可以少缴三个月的滞纳金。

二是申请提前预缴查补税款。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以前所属期存在少缴税款,在少缴税款数额初步确定,且纳税人也认可时,如果资金充足,即可申请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预缴税款。因为通常在少缴税款数额初步确定到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提前预缴税款,即可在预缴税款时终止滞纳金的计算,可以达到少缴滞纳金的目的。当然减少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根本途径是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严格按税法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纳税,避免产生稽查查补税款。

三是可以考虑借“低”还“高”。如果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只要融资成本低于年利率18%,则可以考虑融资缴纳税款,相当于将高息债务置换成低息债务,而且符合条件的融资利息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滞纳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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