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吗,财产租赁所得税率
大家好,由投稿人郑阳涵来为大家解答财产租赁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吗,财产租赁所得税率这个热门资讯。财产租赁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吗,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来源:【长江云】
出租自家空置的房屋
涉及的税费政策你了解吗?
一起来看看
↓↓↓
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政策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房屋(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相关税费政策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征方式同住房部分。
个人所得税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房产税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印花税
依照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推荐阅读
文物开讲·75年75个故事
有奖征集!“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短视频大赛启动
来源 | 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姜 琪
审核 | 管佳莹
监制 | 赵 轶
本文来自【长江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
三月第一天,
许多网友卡点干的第一件事,
就是退税!
2024年度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今天开始了,
汇算的时间为
3月1日至6月30日,
依然是“多退少补”。
今天凌晨
就有网友蹲点退税
结果退到了5万多元!
▼
一时间,
网友们纷纷晒出退税结果
几百、几千、几万的都有。
有网友直呼
“三月第一份开心有了”
▼
有人欢喜有人愁
有网友表示
卡点退税没想到要补税
还有网友晒出截图
自己要补缴九千多元
▼
也有网友表示
不退不补,可以安心睡了
▼
3月1日当天预约已满
截至发稿,
个税APP显示,
3月1日、2日、3日、4日预约已满。
后续日期仍然可以预约。
个税APP截图
温馨提示
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是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纳税人注意这些事情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对于取得多种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其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如果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就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造成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三类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其不申请汇算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五、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是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单位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六、年度汇算前纳税人需要做哪些准备?
年度汇算前,纳税人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避免税务部门无法联系或税款缴退库失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也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查阅上述信息。
经查阅,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七、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汇算?
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个税APP及网站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八、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留存或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纳税人在汇算期内完成年度汇算有困难,可以延期办理么?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汇算需要延期的,应当在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
十、纳税人提交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如何开展退税审核?
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依法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退税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发送国库办理退库。经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十一、年度汇算期结束后,对加强年度汇算监管有哪些措施?
一是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二是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三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避免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
十二、2024年度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在2024年度汇算中,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纳税服务,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是继续做好汇算预约办理服务。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在汇算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办理。有2024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二是继续实施优先退税服务。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群体,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优先退税服务。
三是完善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金融监管总局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商业健康险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商业健康险税优识别码等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四是推出全国个人养老金一站式申报扣除服务。2024年12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推广实施。按照规定,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合作,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实现了个人养老金“一站式”申报功能。可直接获取纳税人在个人养老金管理服务平台的个人养老金缴存信息,无需再下载并录入缴费凭证,让纳税人便捷地申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最后,提醒:
不同的计税方式会影响纳税金额,
大家可以通过个税APP,
按照两种计税方式都操作一下,
但先别确认,
比较一下哪一种计税方式更划算,
最后就选择哪一种。
你是退税还是补税?
综合| 潮新闻 微博 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个税APP等
来源: 江苏新闻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还是按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金额?公司应不应该替劳动者代缴个税呢?
近日,思明法院驳回了一个当事人对部分薪资的执行申请,并由此推出了在部分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微创新”举措。
李先生(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总监,
因不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便起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
及补偿金额等。
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先生
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等共计4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
公司支付了李先生税后薪金41.6万余元。
针对公司少支付的3.8万元,
李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思明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得人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扣缴义务人。
案件虽然审结,
却引发了思明法院法官们的思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应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的罚款。也就是说,本案中公司代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公司如若没有代为扣缴,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
怎么让当事人了解纳税义务呢?
在思明法院院长黄冬阳的牵头下,涉税案件合议庭的法官们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邀请厦门市税务局的业务专家和厦门大学的专家教授共同探讨。经过严密的论证,推出了在部分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的“微创新”举措,并发出了首份附纳税提示的民事判决书。
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劲松
在部分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创新性做法将进一步搭建起司法部门、税务部门和税收相对人之间良好的沟通桥梁,通过及时沟通反馈,形成税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刚
在民事执行中代扣代缴税款的部分是否构成执行款,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观点。思明法院通过一个执行案件的办理,既给出了实务界的答案,又总结出在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微创新”,值得点赞。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
思明法院在部分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的创新性做法,能够促进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更广泛地宣传纳税义务,也能更精准提示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思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黄冬阳
在部分裁判文书后嵌入纳税提示,是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司法部门主动靠前,为当事人提供涉税司法服务的创新举措。
下一步,思明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将继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升涉税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向纵深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来源:思明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
财产租赁所得税率是10%还是20%
近期,个人所得税APP更新引起关注。
记者注意到,在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展示五项个人所得,即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对此,记者致电12366咨询,客服人员表示,该五项个人所得确实为今年新增的显示项目,主要是可以让有上述个人所得的人在个税APP上查询收入、个税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九项,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前,个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仅展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此次更新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均可以在个税APP上查询、展示。
12366客服表示,汇算清缴是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即《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到的前四项个人所得,此次新增展示的五项个人所得主要是查询、展示的作用,并不改变汇算清缴方式。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的一个变化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并实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其他各项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税务部门表示,这项对计税方式的重大调整,有利于实现收入来源单一与收入来源多元的纳税人之间、拥有不同种类劳动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课税公平,使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承担大体相同的税负,使得税制更为公平、合理和科学。
(记者:滕晗)
转自澎湃新闻
来源: 吉林日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财产租赁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吗,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