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经营所得不属于共同财产
2001年《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日常生活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生活内容已经接近。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处理却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处理有着较大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民法典》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的共同财产。
双方当事人仅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享有权利。
在刘某某与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主张同居关系期间,沈某某经营公司所得利润属于共同财产,其要求获得一半。但法院认为,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沈某某共同经营公司,刘某某主张公司利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收入算共同财产吗
●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收入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处理规则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