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最新量刑标准2024,非吸业务员无罪辩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安桂

非吸罪最新量刑标准2024,非吸业务员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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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以P2P模式运营,向社会吸收资金16.21亿元,至平台关闭时未兑付资金1.235亿元。这是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处的一起“非吸”案。

2024年5月,此案有16名被告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其中多名被告人上诉。在此之前,另案处理的2名被告人一审判刑后上诉,株洲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徐龙龙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书(部分)。受访者 供图

7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多名辩护律师处获悉,蔡志忠等被告人重审案件7月25日在芦淞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徐龙龙等被告人的上诉案件,则尚未开庭。

据检察机关指控,此案的作案时间为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蔡志忠等人在深圳成立公司后,将P2P业务开展至株洲市,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此案审理过程中,有辩护律师当庭提供证据称,株洲的一家上市农牧企业是涉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芦淞区法院一审认为,“其他主体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本案处理”,对关于遗漏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涉事上市农牧企业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回应澎湃新闻称,其公司但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自由财富实际经营活动,未曾挪用或占用自由财富的任何资金,自入股到退出亏损本金82万元。

分案审理,18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刑

被指控为此案主犯的蔡志忠是广东人,其他被告人大多为湖南株洲人。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蔡志忠注册成立深圳自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财富公司”),上线了“自由财富”APP,专门从事互联网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业务。2015年11月,自由财富公司在株洲设立分部,将P2P业务开展到株洲市,办公地点设在唐人神集团总部三楼,2017年9月搬至芦淞区双银大厦。

据检方指控,自由财富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运营模式为:先由公司资产部物色需要资金的借款主体,将其借款资料提交至自由财富P2P平台上发布,再由公司资金部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平台项目后,实际进入该自由财富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由蔡志忠指令打给借款主体,借款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也转至自由财富公司账户,蔡志忠扣除平台佣金后返给投资人。

经统计鉴定,自2014年5月至2019年11月,自由财富公司通过上述运营模式,向8330名主体吸收资金16.21亿元,至平台关闭时未兑付资金1.235亿元。

检方认为,涉案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起“非吸”案被分案办理,均由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进行一审。

蔡志忠的辩护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蔡志忠及另一被告人岳蒙蒙分别被一审判刑十一年六个月、八年,上诉后株洲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7月25日,芦淞区法院开庭重审,目前尚未宣判。

除了蔡志忠、岳蒙蒙,徐龙龙、魏厚喜等19名被告人2023年1月被起诉,亦由芦淞区法院一审。这19人系蔡志忠手下的管理人员或业务员。

庭审中,被告人徐龙龙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其主要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并未从事吸收资金业务,且入职第二年就怀孕休产假再未回公司,不应承担刑责。芦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龙龙作为总经理助理属于公司执行层面的管理层,其休产假期间仍每月领取高管工资,“享受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来的收益,应当对此负责”。

判决书显示,徐龙龙之外的1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5月16日,芦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3人被单处罚金,16人被判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6名被告人中,徐龙龙被判刑五年并撤销此前开设赌场罪的三年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魏厚喜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徐龙龙等多名被告人上诉至株洲中级法院,该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企业曾是涉案公司大股东,回应称未参与实际经营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徐龙龙的辩护律师刘再荣称,徐龙龙在“非吸”一案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本案实际发挥管理者、决策者、指挥者作用的,另有其人。”

刘再荣当庭指出的“另有其人”,是指唐人神集团委派至自由财富公司的高管。

总部位于湖南株洲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生猪产业链的农牧企业,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

刘再荣向法庭提交了21份书证以证明:唐人神集团曾是涉案的自由财富公司的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出资1020万元,持股51%;自由财富公司虽由蔡志忠创立,但后来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财务经理等高管均为唐人神集团委派过来的;投资协议显示,应提交董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有16项,“唐人神委派董事对上述所有事项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对于刘再荣关于本案遗漏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未采信:“涉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他主体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本案处理。”

近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刘再荣仍认为唐人神集团在本案中负有法律责任,他表示已向相关部门控告。

唐人神集团则以文字回复澎湃新闻:当年入股自由财富公司的出发点,是想通过平台融资,为缺乏资金能力的养殖户和经销商提供发展所需资金;2015年11月入股自由财富公司,持有51%股权,“但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自由财富实际经营活动。”

唐人神集团称,其已于2018年9月、2019年8月,分两次全部退出对自由财富平台的持股(分别退股35.7%、15.3%),“唐人神入股期间未曾挪用或占用自由财富的任何资金,自入股到退出亏损本金82万元”。

唐人神集团还表示,2019年自由财富平台“爆雷”后,唐人神积极参与了债权收购工作,累计已完成650余人的债权兑付(比例为57%);此外,推荐第三方公司正在继续收购债权,未收购的债权待司法程序结束后仍可进行司法兑付,“剩余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是通畅的”。

非吸业务员一般怎么判

作者:李宝平,执业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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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年递增,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几起非吸案件,浅析该罪的几个辩点,与读者一起分享。

1、是否具备“非吸”四性?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换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这四性上,如果说,不具备其中之一,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打击处理。

2、是否具备“非吸”主观故意?

即使具备“四性”,还要看行为人有无“非吸”的主观故意。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吸故意,应当结合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即就是,是否扰乱金融秩序,是否将“非吸”资金用于货币、资本运营?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制度,只有融资管理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吸收资金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间借贷、私募资金等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且往往约定高额回报,但不属于公开向社会公众“非吸“资金,因而不违法。即便是,约定高额利息,也只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依法不构成该罪。即便是,有“非吸”资金行为,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非吸”数额是否具有唯一、准确性?

犯罪数额是认定该罪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客观标准,必须具有唯一、准确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1)未进行公开宣传,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对象的资金,不计入犯罪数额。但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应该计入犯罪数额。

(2)是否存在利滚利,重复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和2019年01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如果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1月30日前,犯罪数额不应该重复计算,应考虑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5、犯罪主体问题: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如果是前者,涉及到行为人是否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二、(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单位犯罪…”之规定,如果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依照《刑法》第31条和176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直接追究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当然,如果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紧接着就得讨论行为人是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仅为接受单位领导指派,但实际上没有任何决策权均听从于实力控制者,只是参与辅助、协助工作,不直接从事发展客户、吸纳资金、没有介绍投资理财产品的,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就是非吸,一般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7、如果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也会涉及到退赃退赔范围问题?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和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收取代理费等费用,是涉案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的事实基础,同时也是其退赔义务的来源和退赔数额的依据。

《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这表明,被吸收来的资金即便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被使用,也应当被追缴。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涉案单位普通员工而言,其退赔范围仅限于代理费和佣金等。

刑事犯罪要求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相结合。既要反对客观归罪,又要反对主观归罪。上述内容,系笔者办理“非吸”案件过程中的些许感悟,如有不妥,请斧正。

非吸是什么意思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边万莉 实习生余姿桦 杭州报道

“一听说山屿海集团立案了,我就跑过来了解情况、登记报案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杭州市西湖区“山屿海”处置专班设立的接待点,听到现场有投资人如是说。

近日,山屿海投资集团被上海、杭州两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记者向警方咨询时,对方确认了山屿海集团立案的信息并表示,目前该公司老板及有关负责人均已被刑事拘留。同时,杭州警方还提醒,山屿海康养旅居项目、麦子租赁的投资人都可以提交报案材料,建议尽早前往接待点办理。

记者在现场看到,老年投资者众多,这与其业务模式相关。山屿海投资集团从单一的旅居度假业务起家,逐步涵盖到酒店、房地产、大健康、互联网医院、景区开发运营、海外金融、海外矿业等领域,连续9年入选“浙商全国500强”。旗下山屿海股份曾挂牌新三板,被称为中国“候鸟式旅居第一股”。

现场有投资人告知记者,“他们进社区主动宣传,也有人是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没想到现在全都亏了。”

杭州市西湖区“山屿海”处置专班设立的接待点位于山屿海幸福里大楼,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赶往现场看到,临街店面的山屿海间食养生活馆大门紧闭,里面物品清理一空,桌椅之外还有一些打包整理的纸箱。

(21记者现场拍摄)

顺着店面向前走,右手边是山屿海康养大楼的入口,接待点也正在此处。大门口张贴着《通告》及《提供材料说明》,落款为西湖区“山屿海”处置专班。

《通告》显示,近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山屿海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4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对在杭“山屿海”系分支机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前,杭州市西湖区“山屿海”处置专班已经设立接待点,全面接受“山屿海”投资人报案登记。报案时需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合同复印件、相关银行流水、投资收据复印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虽然临近下班时间,但仍有不少投资者进进出出,且基本上都是老年人。

(21记者现场拍摄)

老年投资者众多,这与山屿海业务模式相关。据其网站介绍,该公司是健康享老会员制企业,以中高端人群健康享老需求为核心,通过旅游、度假、健康、医疗、养老、社交、终身学习等多维服务,构建出“一个中心,多向驱动”的生态养老产业闭环,大力布局“大康养产业生态圈”。其中,山屿海康养在国内外拥有70余个康养基地,分布在中国的浙江、海南、广西、广东、安徽、江西、山东、江苏、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辽宁、山西以及日本、泰国、老挝等地,通过自建自营、业主托管、合作加盟等形成了山屿海康养基地体系。

山屿海集团子公司山屿海股份(SO833036,已摘牌)2019年财报显示,其主营业务是候鸟式旅居度假服务,以度假基地为依托,向会员提供候鸟式旅居度假服务。客户若要享受候鸟式旅居度假服务,需先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年或若干年会员费,成为公司会员。客户缴纳会员费申请加入会员后,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提供服务。

公司为会员提供候鸟式旅居度假服务取得收入,扣减租赁支出、人工等成本后, 为公司利润。财报表示,公司主营业务均直接面向客户进行,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会议活动、第三方合作等形式获取潜在客户信息。再通过电话回访、当面拜访、邀约活动等方式向客户销售候鸟式旅居度假服务。

有投资人表示,“他们会进社区主动宣传,也有人是通过朋友介绍得知。”

值得关注的是,山屿海还涉及房产投资。有过往的广告资料宣传称,“舟山嵊泗岛海景房《山屿海》一线海景,纯住宅70年产权,年租金回报约8%的海景房”,“购买一线海景房山屿海,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均是最好的选择!演绎“度假+收益”旅居新时代”。根据广告资料,其最大的卖点在于“低总价、高回报”,即通过托管创造收益。

(图/此前某房中介售卖山屿海项目的宣传资料)

其中,一种是托管、每年支付业主房价6%资金回报、且额外享受2:8分成,超出收益客户分红80%;另一种是不托管、每年同样支付业主房价6%租金回报,且业主可随时选择自住;包租期限4年、到期后可选择继续续签。投资人张菊萍(化名)感慨道,“我们当时看了那个房子,建得真的挺不错,没想到变成了这样。”

山屿海集团被立案,最早的苗头始于麦子租赁。据其官网介绍,麦子租赁是山屿海集团旗下的品牌,公司运营主体为杭州麦麦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成立日期于2016年5月11日,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和委托租赁业务。

麦子租赁表示,该业务可以帮助用户降低新产品使用成本,也为部分有需求的用户提供商品购买的业务,同时为部分有需求的用户通过委托租赁的业务来赚取租金。从官网披露的租赁信息看,除一款华为手机转租收益率为12%,其他手机转租收益率均为9.9%。今年4月初,有投资人在网上爆料合同到期无法提现。

(图/麦子租赁官网截图)

实际上,山屿海集团的版图并不限于此。据其公众号,2009年,山屿海从海南香水湖农场出发,在国内首创了“候鸟式”旅居度假模式;2012年,山屿海总部迁至上海,在浙江安吉建立康养基地;2015年正式挂牌“新三板”,成为中国“候鸟式旅居第一股”;2017年战略升级,变更为“山屿海康养”;2020年向大健康转型,全面开启了康养多层级供给时代。

企查查显示,山屿海投资集团共有9家全资子公司,包括麦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山屿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麦麦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上述提及的“麦子租赁”)、上海雄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山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山屿海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山屿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屿海(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安吉山屿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此外,山屿海投资集团还分别持股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前文所提及的山屿海股份SO833036,已摘牌)79.23%、银川山屿海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62%、山屿海科技(海南)有限公司6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山屿海幸福里大楼看到,楼道墙面上展示了山屿海的发展历程,包括成立专注于新健康生活服务的习安健康、“互联网上的养老院”每次科技等。

(山屿海康养官方公众号截图)

不难看出,山屿海集团业务版图早已超出旅居度假的范畴,扩大到酒店、房地产、大健康、互联网医院、景区开发运营、海外金融、海外矿业等领域。

2024年12月,山屿海集团董事长熊雄在一次采访中谈及跨界矿业表示,“资源行业,一定会在全球发展中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矿业不应局限于单一的资源开采,而是要成为一种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在他的规划中,哈矿项目不仅涉及矿产资源开发,还融合了康养服务和休闲旅游等元素,旨在打造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集群,助力企业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和创新突破。

业务版图扩张的同时,山屿海还谋求在资本市场发展。山屿海集团旗下山屿海股份(SO833036)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2021年4月份完成主动终止挂牌。彼时,山屿海集团启动了上市辅导协议,准备转战港股,后续不得而知。

2024年12月3日,山屿海集团旗下健康科技公司“习安健康”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F-1文件,计划以“SYH”为股票代码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同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要求山屿海就关于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营业务、境内运营实体、数据合规情况等事项补充说明。

据企业预警通,山屿海股份在2015年、2016年归母净利润高速增长,同比增速达到130.99%、91.79%。从2017年开始,净利润增速出现下滑;2020年中报净利润由盈转亏。不过,财报并未对亏损原因做出说明。

企查查显示,上海山屿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两名股东均为自然人,熊雄、石榕榕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53820万元、5980万元。山屿海投资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熊雄曾在银行、政府部门工作近10年,下海创业后当选过“2021中国康养领军人物”、“2020年度风云浙商”等。山屿海集团中名为“熊雄商学”的板块,正是其本人在抖音运营,不过今年4月6日后再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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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

近一段时间来,诸如中植系四大财富公司等被认定涉嫌违法犯罪后,涉案员工是否应该退缴违法所得成为社会热点。

朝阳警方此前曾经发布公告,要求涉案公司员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主动退缴、认罪悔罪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有部分舆论认为,此类案件中部分员工属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工资是否应该退赔存有争议。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个典型案例——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刘某红,因为所在私募公司被认定“非吸”且造成投资人损失15.83亿余元,最终一审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274万元予以追缴。

受访律师对财联社记者称,此案判决堪称典型。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无牌理财公司,一旦被最终认定“非吸”,则从高层到普通员工都需要承担退缴所得的责任。其核心在于,尽管很多人对于员工是否应该退还工资存在争议,律师界也有人认为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刘某红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这些“正常”工资的来源是吸纳的社会资金,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持牌私募公司违法经营 终酿成数十亿元“非吸”大案

据相关文书披露,2004年起,吾某亮、吾某忠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浙江开化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13年9月,吾某亮等人注册成立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道公司),并伙同吾某忠、李某、林某宁、余某海等人共同经营私募基金、房地产投资建设等相关业务,将前述房地产等公司作为创道公司私募基金的项目公司,用于募集资金。

2014年5月,创道公司获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并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期间,创道公司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在发售、经营私募基金及其相关项目的过程中,以超额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未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募新还旧、各类项目私募基金混同使用、形成资金池等行为,并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4年5月,创道公司在衢州注册成立山东创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下称衢州分公司),刘某红作为衢州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分公司,同时分配总公司下派的业务任务。

此外,2015年5月20日,吾某亮还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深圳前海米粒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为创道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创道公司开始出现兑付困难直至资金链断裂。

据有关部门认定,截止案发,创道公司私募部分累计募集资金43.11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5.83亿余元,米粒儿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5.42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67亿余元。

分公司负责人被认定知情 一审判刑3年多并追缴非法所得

创道公司“非吸”案件爆发后,2022年8月15日,刘某红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经侦大队传唤主动投案,并归退出违法所得110万元。

不过,经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创道公司衢州市涉及业务量10.66亿余元,募集资金流入创道系资金池。该部分包含创道公司在衢州市开化县的业务量1700万余元。经查,衢州分公司累计向已报案的37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亿余元,造成损失1.7亿余元,刘某红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74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红表示,因为对行业认知肤浅,无知,才导致犯罪,以为是正常的履职行为,衢州分公司对吸收资金没有把控权。不过,检察机关指出,刘某红是在明知创道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法院一审认定,创道公司主要资金亦来源于社会公众,故刘某红从创道公司所收取工资和佣金均是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其提出工资是正常业务开展所得,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裁定,刘某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红的违法所得274万元予以追缴(含已退缴的110万元),用于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律师称“非吸”案件中员工工资被追缴是普遍现象

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某种程度上,创道公司刘某红的判决可以视作后续中植系、中融信托等公司涉案员工的参考。近期网络上一些中植系理财经理拒绝退缴工资的呼声,恐难得到法律支持。

“当然,中层、普通员工是否被判刑,具体还要看法院是认定其对公司‘非吸’的行为是否知情,法院方面对此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认定为‘非吸’从犯,则除了退赃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律师认为,从近年来的“非吸”案件、P2P骗局的处理结果来看,员工的工资也基本被追缴用于弥补投资者损失。这也警示金融从业者,不可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帮凶。

近期,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非吸”的打击力度。近期举行的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暨2024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指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大案要案反弹压力较大,特别是存量风险持续“水落石出”。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强化政策协同、监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本文源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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