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系某中学教师,2016年8月5日,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某县医院进行体检。当天早晨,被告某县医院护理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前臂一阵剧痛,合并有麻木感。几天后,原告的右前臂麻木、疼痛症状加剧,遂至被告某县医院检查,诊断为神经受损,原告遵医嘱服药六个月,上述症状依然存在。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原告先后到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某省立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服用并注射药物配合治疗仍未见好转。
原告认为被告涉嫌医疗事故,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赔偿要求过高,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
原告入被告某医院时身体健康,被告护理人员予抽血后出现右前臂麻木疼痛,系被告不当操作所导致,其后被告予诊断为“神经受损”,原告遵从被告医嘱服药治疗、至多家上级医院就诊,均未有好转,应为不可逆损害,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创伤,严重影响生活、工作,该损害完全由被告所导致,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原告在2016年8月5日到我院体检并抽血化验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损害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经过了司法鉴定,如果原告的神经损伤检查属实,且确定与我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院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肘正中静脉采血时有发生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的并发症,与个人的解剖结构密切相关,李某采血时出现上述损害,与其个人肘部神经解剖有一定关系,但操作不当是该损伤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损伤发生后,应当及时治疗。被告某医院在李某抽血后出现麻木疼痛时未及时明确诊断及治疗,李某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按70%-80%计算。2.李某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目前遗有右手臂触之麻木,提重物过后感疼痛,肌力未见明显下降,未构成伤残等级。3.李某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4.李某目前后遗症状可给予必要的继续用药等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为准。
法院观点
本院确认事实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李某采血时出现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与其个人肘部神经解剖有一定关系,但被告某医院操作不当是该损伤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损伤发生后,应当也及时诊断治疗,被告某医院在李某抽血后出现麻木疼痛时未及时明确诊断及治疗。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右前臂内侧皮神经损伤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按75%计算。
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
笔者提醒
1.医源性损害医院也不需要负全责?
经常有当事人问笔者,完全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损害,为什么医院不是负全责。其实医疗纠纷和交通事故一样,需要鉴定双方责任比例,患者的疾病基础、治疗需求也是其产生损害原因之一,除非举证不能,否则完全归责于医院的情形很少。
2.为何赔偿这么少?
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患方没有出现严重的医疗损害,例如伤残、死亡、昂贵的后续治疗,一般赔偿很少,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没有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案件赔偿很少,走司法程序得不偿失。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形发生?
医院遇到本案情形纯属倒霉,和妇科医生遇到羊水栓塞一样,运气不好。当然,提高抽血技能水平可减少上述情形发生,但也无法完全避免,只能说任何医疗操作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医务工作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需勤勉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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