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共同过错致人损伤的律师代理技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军志

共同过错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因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过错致人损伤的情形。共同过错又分为直接共同过错与间接共同过错。直接共同过错是指过错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人损伤。间接共同过错是指过错人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两个侵权行为结合致人损伤。对于共同过错侵权责任,《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直接共同过错侵权责任,诉讼审判实务中较为容易判断定性。但对于间接共同侵权责任,则较为复杂,笔者从诉讼实务角度,结合一案例浅析间接共同过错致人损伤的律师代理技巧。

笔者日前代理一案件,陈某与谢某系朋友关系,谢某承租高某房屋中的两间作为冷库使用。陈某几年来一致无偿为谢某维修电线线路。2017年7月,谢某再次打电话给陈某,请陈某维修线路。陈某在检修线路过程中,因房顶塌陷从屋顶跌落致伤,陈某找到笔者委托代理后,笔者以无偿帮工损害赔偿为案由,将谢某与高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审期间,原审法院在谢某不承认事发时高某在场,陈某证据不足,判决谢某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不服,一事发时高某在场等事由提出二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庭审期间,谢某主张其在陈某跌伤时不再现场,是高某指挥陈某上房顶检修线路,检修线路的位置不属于谢某陈承租的房屋,其在陈某上屋顶时不再现场时,与陈某的帮工在其不再现场时,已经结束。高某辩称其与陈某不认识,陈某修线路逾期无关。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间接共同过错致人损伤的案件。本案的共同过错,是基于无偿帮工在帮工期间,因从事帮工活动受伤。属于受帮人赔偿责任。陈某基于与谢某的朋友关系,应谢某的邀请,为谢某承租高某的冷库检修线路,双方形成了无偿帮工法律关系。高某在场,对陈某的帮工未予制止,默认接受,并对对陈某进行指挥,上房顶检修线路。双方同样形成了帮工法律关系。至于陈某上屋顶时谢某是否在场,检修的线路是否属于谢某承租冷库上方的线路,都不应当改变双方的帮工关系。

陈某的受伤,起因是受谢某的邀请,受伤的原因是受高某指挥,上房顶检修线路,这两点结合起来就造成了陈某的受伤,即便是高某事前不认识陈某,但其作为冷捆所有人,是维修线路的受益人,跟为关键的是,其对陈某的帮工未予制止,默认接受,并对对陈某进行指挥。谢某与高某构成了间接共同过错责任,因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间接共同过错侵权赔偿案件中,律师应当结合事发的起因,双方的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受益方等情形,找到共同过错各方的过错连接点,进而找到各自过错的大小于受害方受伤之间的因果联系,制定可行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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