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遭受损害与医院过错的关系2025,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呀

行政与行诉 编辑:喻若

一、患者遭受损害与医院过错的关系2025,患者遭受损害与医院过错的关系

医院过错推定情形及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析:患者遭受损害可推定医院有过错,如违规行为、篡改病历等;医疗纠纷中,患者需证明医疗关系和损害存在,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时,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涂改病历内容有异议的,涂改不影响实质内容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对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患者遭受损害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遭受损害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纠纷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3、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医疗纠纷中,患者遭受损害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医疗纠纷鉴定中,患者一方应首先证明医疗关系存在及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双方应提交涉案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如有异议,可由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并进行文件检验。当事人遗失、伪造、销毁病历等行为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病历涂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质疑时,由保存或控制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 障 措 施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呀

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造成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在法律上医疗事故是怎么概念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现医疗纠纷如何办

出现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民、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下列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三、医生隐瞒医疗事故算是违法吗?

医生隐瞒医疗事故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也有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义务。因此医务人员不能隐瞒医疗事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三、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损害所列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分析:(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五、患者遭受损害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遭受损害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遭受损害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纠纷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3、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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