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轮椅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坐轮椅受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铭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26日,徐某因“反复失神半年”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初步诊断为:1.癔症样发作;2.高血压3级很高危阻;3.2型糖尿病。入院后,被告为徐某行DSA全脑血管造影检查,诊断为:1.双侧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狭窄;2.脑梗死;3.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脑软化;5.脑萎缩;6.高血压3级很高危阻;7.2型糖尿病;8.家族型结节;9.高血压性心脏病;10.脂肪肝。在DSA术后22小时左右,应被告安排,徐某乘坐轮椅往远程会诊中心会诊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患者家属)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徐某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行死因鉴定(尸检)后明确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2018年2月26日因病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在局麻下经股动脉穿刺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医嘱卧床休息、禁动1天,但22小时后被告要求徐某从病房12楼至3楼远程会诊中心会诊,徐某家属提出医生要求卧床全休禁动1天,请求医生到病房会诊,但被告仍要求徐某坐轮椅去会诊。刚到三楼徐某就呕吐不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对患者存在下列过错:1.漏诊,未诊断出严重冠心病;2.病情评估不足,没有预料到急性心肌梗死发生的可能;3.违反DSA术后制动医嘱,要患者外出;4.违反会诊制度,要求患者外出会诊;5.病情变化后抢救不及时等,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患者徐某病史主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尸检报告可以证实,患者患有双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双侧颈内动脉狭窄、高血压3级很高危阻、2型糖尿病、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且在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史多年以来,未按规律服药治疗,入院时血压高达220/140mmhg,说明患者病史长、合并症多、病情危重,自身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基础疾病,其病情发展迅速,引发急性心肌梗死,是自身病情发生发展所导致。患者术后病情一直平稳,意识清楚,外出会诊前医护人员查看患者穿刺点无出血、血肿,足背动脉搏动良好,生命体征平稳,约10:10分时行远程会诊时医护人员给患者使用轮椅到远程会诊中心,约2分钟后患者出现呕吐、随后出现意识模糊,院方实施抢救,但最终没有挽回患者的生命。急性心肌梗死是无法提前预知的危急重症,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后抢救成功率低,死亡率高。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较重所致,与患者全脑血管造影检查后不足24小时搬动以及暂停输液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某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徐某符合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VI级、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肺出血、肺淤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8年6月19日,经某市医学会鉴定,得出徐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原告方不服,后委托了某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18年9月14日,经某省医学会鉴定得出结论,徐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存在心电图阅读不仔细、病情评估不足、违反医疗常规等过错,未诊断出冠心病,在行DSA手术后,查明徐某患多种危重疾病的情况,仍安排徐某某在手术后22小时坐轮椅外出会诊,对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次要因果力。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徐某因“反复失神半年”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医患关系成立。本案中,某省医学会及某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本案中责任认定的依据。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死者徐某病情的风险评估不到位,违反诊疗常规,在行DSA手术后,查明徐某患多种危重疾病的情况,仍安排徐某在手术后22小时坐轮椅外出会诊,对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责任比例为30%。

  判决结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5599.60元。

  笔者提醒

  1.医学会认定医方过错成立吗?

  本案患者DSA术后应当卧床休息24小时是医疗常规,虽然已卧床22小时,但是常规就是常规,提前2小时下床就违反了医疗常规,过错是明显的。医方在患者心电图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漏诊冠心病诊断,也是过错之一,但因患者无明显冠心病症状,该过错尚情有可原。因为漏诊冠心病,无法预知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故也存在病情评估不到位的过错。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评判,医方确实有过错,但要避免上述过错对医方的要求不免过高,提前2个小时下床不算大错,对一隐匿型冠心病而言要预知其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几乎是所有医生都不能做到的事情。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评判,过错即过错,不会因情有可原而否定过错。

  2.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

  可以明确的是外出会诊与急性心肌梗死发生无明显因果关系,因为患者是坐轮椅的状态,应当认为是巧合,但是外出与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为至远程会诊中心过程中病情变化是不利于抢救的,特别是心肺复苏是需要争分夺秒的,对医疗设备有很高的要求,如除颤仪、呼吸囊、病床等等。所以省医学会鉴定意见医方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林律师是认可的。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如果没有违反24小时卧床休息的医疗常规,患者是在病床上发生心肌梗死猝死的话,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正如前述,鉴定专业也会考虑到急性心肌梗死无法预知,发生心跳骤停后抢救成功率低。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常规、医疗原则,不得不违反医疗常规时,应当存在特殊情况,并且和患者及家属说明。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坐轮椅是几级伤残

坐着轮椅晋级

坐轮椅患者

医院坐轮椅

坐轮椅受奖

一般坐轮椅会定几级残疾证

坐轮椅摔死

坐轮椅真实

坐着轮椅晋级

坐轮椅属于几级伤残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