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发生钱款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同居期间赠与的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俊海

  “我们是同乡,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她经营一家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超支等原因向我借款。”原告汪某陈述,自己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借出给被告金某合计8万元。到2018年初,二人产生矛盾闹分手,自己多次催要借款均被拒,于是诉至法院。

  被告金某辩称,原被告同居后,双方财产已经混同,而且“我自己开着公司,他也是住在我家里,我支付给原告的金额远远高于原告支付给我的金额。”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也都提交证据表明,对于日常费用,双方互有支付。其中,原告方称,“例如房屋租金、物业费等,有时是被告金某给原告汪某,然后由汪某去支付,也有时原告汪某直接支付了。”而被告方陈述,开销大头由被告承担,原告住在被告家中,一日三餐均由被告提供。“连平时原告一家人出去旅游的机票都是由被告购买的。”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该赠与没有附条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且该赠与行为已经成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根据双方的陈述,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原告汪某未能证实与被告金某达成借款的合意,且在向金某转账案涉款项后,金某向汪某亦有多笔转账,所以汪某认为金某借款不还的依据亦不足。”承办法官提醒: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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