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铭

  随着自然人、企业股权投资越来越多,股权转让纠纷也越来越多。无论对于是股权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股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造成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对公司整体文化、行业竞争力、公司商业秘密等方面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

  所以无论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上还是在股权转让的操作上,都建议一定要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保驾护航。笔者对于股权转让无效情形做了一番研究、总结,总结几种常见股权转让无效情形如下:

  忽视股权性质,未依法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公报案例(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都可能致使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例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9)辽01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201X年X月X日,被告X公司在原告鼎X公司与被告兴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30天没有书面通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给被告X公司董事及股东鼎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帆,吴X帆也未书面委托代理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吴X帆未在签约现场的情形下,伪造吴X帆签字;被告兴X公司为其达到非法目的避税,事先确定原告鼎X公司股权31.5%转让受让金为57,327.8人民币,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避税而形成的原告鼎X公司与被告兴X公司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结语

  综上,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较多,本文并无一一赘述,股权转让的过程较为繁杂,建议您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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