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省挪用公款罪最新立案量刑标准,郑州挪用公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思

  2020年河南省挪用公款罪最新立案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河南标准

  1.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1.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 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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