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南省司法厅申某厅长、鲁某副厅长及郑州市司法局司某、彭某四人的职务、履历、国籍、学历及其家庭直属亲属的相关信息。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某、鲁某的个人信息已主动公开,申请人可登录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查询;郑州市司法局司某、彭某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向郑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8年3月底,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被郑州市司法局扣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执业保护申请,被申请人直接予以否定。申请人无法排除上述行为系申某、鲁某、司某、彭某等个人意思的表示。被申请人欲了解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被申请人不掌握的事项,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评析】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适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被申请人不掌握的事项,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审理结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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