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金额怎么填写,诉讼标的举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晨瑞

诉讼标的金额怎么填写,诉讼标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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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什么意思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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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范围确定,其中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权的重要要素之一。那么,起诉时应该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正确级别的管辖法院?


本期解读与公司相关的第三个话题:起诉时应该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正确级别的管辖法院?




案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确定管辖?


现代公司(化名)与清水公司(化名)于2019年10月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现代公司向清水公司供货。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现代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现代公司向清水公司供货后,清水公司迟迟未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现代公司按照协议管辖约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其住所地北京市H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水公司支付8000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H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根据最高院及北京市高院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现代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但清水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且诉讼标的超过5000万元,故H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是,该协议管辖并不必然无效,根据案件性质和标的额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当事人可向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案件性质和标的额可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因此建议现代公司向H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应如何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中,地域管辖明确具体,但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果按照该地域管辖约定,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有效。




案例二:诉讼标的额由当事人暂估,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降低是否会导致管辖法院发生变化?


位于北京市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代理采购物资,A公司履行完全部采购义务后,B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余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1.5亿元。北京Y中院受理本案后,被告B公司在诉讼期间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000万元,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剩余欠款7000万元。根据最高院及北京市高院相关规定,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额降至7000万元,未达到1亿元,故北京Y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B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依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导致管辖法院发生相应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受理后,北京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1亿元,已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故本案应移送相应基层法院受理。


在此提醒,当事人在起诉时,要尽可能依据客观实际情况对诉讼标的额进行预估,以免发生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额估值后数额调整较大而引起管辖法院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



案例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时,如何确定管辖?


张元(化名)与小小(化名)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尚有未处理的财产,包括各类房产及股票等财产价值上亿元。张元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小小起诉到北京市Y中院,要求法院对二人未处理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最高院及北京市高院的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虽张元所诉事项涉案标的额超过1亿元,但此类案件不属于中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仍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北京市Y中院告知张元应向小小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即便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也仍由基层法院审理。



案例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小马公司(化名)为张某向包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周某向小马公司出具《保证反担保函》,为小马公司代偿后的追偿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张某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小马公司按约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小马公司向张某、周某多次催讨未果,故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张某、周某诉至H法院。因被告周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规定,H区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四中院审理。


【法官说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由北京四中院管辖。小马公司一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属商事法律关系案件,本案为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事案件,因此H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北京四中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如婚嫁家庭类纠纷等,仍参照常规民事案件确定管辖。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和联系

民事诉讼标的的概念和其识别标准的两分,保障了诉讼标的概念的统一性和识别标准的开放性。

民事诉讼标的即诉的声明,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概念保持了利益救济的开放性。在没有具体的实体法律依据,而当事人的符合宪法保护公民权利规定和民法精神的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可以涵盖当事人的主张,给予其合理的救济,而不是将其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

识别标准需要按照不同的诉讼类型和情况分开讨论。

一、给付之诉。

对于特定物或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之声明即可识别诉讼标的。

对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以重复的给付之诉,以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1.关于一部请求之诉,应予以禁止。

关于抵销抗辩之诉,与其采取既判力之例外扩大(认定主动债权存在时)以及争点效(认定主动债权不存在时),不如将被告的抵销抗辩升格为抵销请求,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同时在判决主文中对是否允许抵销以及对抵销的结果进行确认。同时不允许被告就主动债权的部分主张抵销,而应该就全部主张抵销,对于多出的部分,由原告进行清偿;被告仅主张部分的,余额视为放弃。

2.损害赔偿之诉

(1)一个侵权行为发生数种损害后果的情形下诉讼标的的确定。

此种情况下,诉讼标的应为一个。这些给付请求在内容上虽然是复数的,但仍然是一个声明。多个在发生的时间以及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事件,如果只能作为一个声明的基础,那么这些事件应视为一个事实。事实为单一,声明也是单一,故诉讼标的也是单一。

(2)持续性侵权情形下诉讼标的的特定问题

这里的持续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是损害后果的持续。

a如果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并且可以合理计算的,可以通过一次诉讼对过去以及将来的损害赔偿一并作出裁判。

b对于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在裁判之后的部分,如果很难特定,则不宜也不可能通过一次诉讼作出裁判,则可以待将来实际发生时或可以特定时,另行诉讼。(即本次不能诉讼,以后再一并诉讼)

c如果侵权行为可以特定,先以裁判时的社会一般认识来计算将来的损害赔偿数额,如果将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允许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就差额部分再行起诉。(即本次可以诉讼,以后还可以再诉)

(3)后发损害之诉的诉讼标的

a对于一次性侵权发生带来持续损害的诉讼,如果这些损害是可以预测和计算的,则诉讼标的实际上是可以特定的,选择通过一次性诉讼对全部损害赔偿请求作出裁判,应该说是合理的。如果将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允许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就差额部分再行起诉。

b对在裁判之时尚未发生,是否发生,以及发生数额是多少均无法预测的后发损害赔偿诉讼,既然无法特定,则不能构成诉讼标的内容,无法被一个裁判所包含。

二、确认之诉

我国法律没有对事实提起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对象时间条件是现在,而不包括过去和将来。

1.判决肯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2.判决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1)存在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交于法院的,于前诉言词辩论终结前即已经存在的,可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其他事由的情形,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2)在前诉言词辩论后,又发生了新的可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其他事由的情形,应由诉的声明和事实两项要素共同构成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即新事由,新标的。

三、形成之诉

同确认之诉的识别标准。

参考文献: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诉讼标的金额

简单而言,诉讼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审判的最小基本单位(无法再细分)

一、概念

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具体的对象。

诉讼请求---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二、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中枢神经】1.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诉讼管辖、当事人适格、要件事实、证明责任、诉的合并、变更;

2.诉讼标的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以诉讼标的为核心;

4.诉讼标的是识别一事不再理的关键;

5.诉讼标的决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6.诉讼标的是对诉进行操作的依据。

三、我国诉讼标的的识别理论

不强求统一的诉讼标的,可根据诉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1)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是诉讼请求的理由。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不是诉讼标的也不是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例:不论是基于所有权法律关系还是基于借贷、租赁(这些指示同一诉讼请求的不同诉讼理由),原告要求给付不动产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2)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基本不存在请求权竞合问题,诉讼标的就是一个,即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就是对它存在生效与否或是否要变更消灭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有哪些


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范围确定,其中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权的重要要素之一。那么,起诉时应该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正确级别的管辖法院?

案例:起诉时诉讼标的额的预估预算,决定级别管辖?


湖北A银行(化名)与盐矿公司(化名)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借款金额1000万元,固定利率为6.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6年12月6日到2017年12月6日;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借款金额900万元,固定利率为6.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22日到2018年1月22日。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1000万元和9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到期日均更改为2020年12月5日。湖北A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是盐矿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湖北A银行诉至Y法院。


Y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诉讼标的最终将超过2000万元,Y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移送Y市中院审理。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即湖北省辖区内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湖北A银行住所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盐矿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湖北A银行截止其起诉时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2005401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Y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王海龙



立案咨询电话:0712-2323903/232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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