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强制执行法,案外第三人权益这样保护,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然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本诉当事人通过种种手段恶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频繁出现,不仅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而且已经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破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诟病。今天就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目前我国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救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

  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4、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已开始的诉讼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人。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而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既不同于本诉原告对被告的请求权,也不同于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权,而是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只限于正在进行的诉讼。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3)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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