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招摇撞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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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
来源:大律师网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那么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量刑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传况分别对待,并都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
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某些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军人采用恫吓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这种犯罪往往和本罪很相像。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俱,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五)区分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如果是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活动中,某次未冒充军人而骗取了财物的,应视为普通诈骗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定为诈骗罪,并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往往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的罪名,就同时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孩子的求学问题是不少家长最操心的事,爱子心切的出租车师傅陈某也不例外,原本想花点钱为孩子找个好学校,不想却落入骗子的圈套。2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24年6月,陈某接到一个大单,一位姓李的乘客要搭乘出租车从安顺某医院到贵阳某医院。想到跑这趟长途能赚不少钱,陈师傅高兴不已。
途中,陈师傅和李某唠起家常,身着警服的李某自称是某市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此次出差是为了办案。一路上,两人相聊甚欢,还互加了微信,后李某再次乘坐陈师傅的车返回安顺,并支付480元打车费。分别时,陈师傅表示希望李某以后需要用车时多照顾自己生意。
此后的三个月里,李某经常搭乘陈师傅的车到省内各大医院“办案”,但均未支付费用。他告诉陈师傅,自己是外出执行公务,费用需到单位报销后再支付给陈师傅。李某共乘坐出租车27次,拖欠车费47100元,出于对李某“警察”身份的信任,陈师傅没有及时索要。
有一次,李某听说陈师傅为儿子上学的事情发愁,表示自己和某学校领导“交情不浅”,可以帮忙牵线搭桥,把孩子送到好学校读书,但是疏通关系需要不少费用。此后,李某多次向陈师傅索要“打点费”共计56399元。直到2024年8月,多次询问入学情况无果后,陈师傅察觉被骗,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9月9日,李某被警方抓获,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李某是一名无业人员,因感觉警服帅气且“方便办事”,就虚构警察身份在网上购买了一身假制服,频繁打车去各大医院并不是办案,而是给自己看病,“打点费”也都被其据为己有,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对陈某实施诈骗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4年12月17日将该案移送平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无实际还款能力,编造谎言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着警服伪造身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了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李某以冒充人民警察为手段,侵害的不仅是公私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中,李某诈骗金额10万余元,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按照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招摇撞骗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且没有罚金刑,该案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李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0日,平坝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该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的量刑建议。
2月7日,平坝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招摇撞骗的拼音
2023年8月1日,国家安全部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有人民群众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冒用国家安全机关之名,在互联网平台蹭热度、博眼球、牟私利、煽歪风。对此,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依法处置,维护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威形象和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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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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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时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如发现涉及仿冒国家安全机关账号、涉嫌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等问题线索,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总台央视记者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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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治安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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