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兑现售楼广告中的内容算违约吗2025,不兑现售楼广告中的内容算违约吗
售楼广告内容不兑现算违约,应承担责任。
二、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法律分析: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三、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一定要兑现吗
法律分析: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的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这些内容将对房屋的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属违约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售楼广告的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法律分析: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六、开发商广告不实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简介]
某开发商在广告宣传单上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1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高达60%的整体绿化率”等,并书面承诺“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一致,否则,退款退息或按已付购房款的5%赔偿”。吴女士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入住,发现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存在较大差距,小区的绿化面积根本达不到60%,事先承诺的二梯三户也变成一梯三户。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5%赔偿业主。
[评析]
这是一起因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关于开发商广告不实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其销售合同中注明了绿化率,户型等内容具体确定,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吴女士正是基于开发商的承诺而购买的。交付时,绿化率和户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一、购房者对于开发商欺诈可获何偿
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关于开发商欺诈合同违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及后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当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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