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2025,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客观:
合同条款的区别。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和公正,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效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弊端,例如合同的签订。《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投标的过程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所以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不存在中标后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谈判,否则就失去了招标投标的意义。当然《招标投标法》这么要求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同,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而允许进行合同谈判的话,不但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彰显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拟定合同条款的重要性。然而在招标的实际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由于没有乙方的存在,拟定的合同条款就难以兼顾双方利益且不能保证完全合理。合同中任意增加乙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减少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导致最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个别合同条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一种是投标人为了中标,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合同条款。在第一种情况下:(1)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即为废标,而这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又最高,则招标人只能接受此投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因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要高于属于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2)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了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为废标,则又可能出现得分最高且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因有个别合同条款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废标的情况。虽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这些条款对于招标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甚至可以接受,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个投标人只能按废标给予处理。在第二种情况下:投标人为了中标,盲目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这种情况将势必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加大合同执行难度。而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不得不提高其报价。这样的做法增加了成本,却又未必能给招标人带来实际的收益。或者投标人前期完全以中标为目的,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也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在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各种附加条件,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问题丛生。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哪些合同条款是一定要响应的,哪些条款是可以自行调整的。也就是说,招标人把不能更改的合同条款设为若更改便作废标处理的条款。但这样的做法可能又会出现别的问题,即处于完全不能接受更改和完全能接受更改的合同条款中间的一些条款,这些如何处理?国际招标投标的做法是用“*”条款和“#”条款来区分,“*”是废标条款,“#”是指不响应条款就加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但不响应的程度与加价的幅度之间并没有用一个可以计算的公式,但基于现实,也不太可能给每个条款都加一个公式。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弊端。在一般情况下,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应能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达到双赢。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最后拿出一个可以实现共赢的方案,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招标投标程序刚性化的特殊形势下,甲乙双方不能进行谈判,只凭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必然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另外,根据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都是一个招标人对多家(不少于三家)投标人,所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针对乙方的部分必然是一个大众化的条款。但实际上,各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及长短处,所以在个别合同条款上无法体现这种个性化的东西,也就没法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目前招标投标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在监管不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往往谈判的结果与中标结果已经相差甚远。或者一些招标人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极为严格的合同条款,投标人为了抵抗风险,不得不把投标价调高或干脆放弃投标。但是招标人想要的投标人事先知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会严格按照这样的条款执行,在报价中就不必考虑风险,报价就会较低,由此谋得中标;另一种是在监管较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合同不合理,所以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在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下,要根除这种弊端似乎不太可能,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这种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依法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二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的拟定,既不能出现“一边倒”的条款,也不能利用合同监管的漏洞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最好是给所有合同条款设置一个合理的最低要求,对于一些招标人比较看重的条款,如果投标人响应的是正偏离,要给予加分奖励;三是投标人在投标时也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响应部分,不能为了中标就盲目响应所有条款,不能一切以中标为目的,还应考虑合同执行的可行性,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招标投标给合同签订带来的弊端。
二、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法律分析: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责令改正,重新签订符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即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据此谈判结果签订合同,该谈判结果影响了中标结果的,该中标结果及合同均为无效。注意,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争端解决条款的独立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该怎么办?
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程序不一致时,就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过备案的招投标后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阴阳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便在招标过程中更加顺利地进行。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程序不一致时,就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过备案的招投标后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我们遇到这类情况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便在招标过程中更加顺利地进行。因此,阴阳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一样时,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此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若未约定以哪份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的情形,则以主合同为准。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怎么办
对违反招投标文件或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招标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结语
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程序不一致时,就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过备案的招投标后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阴阳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如果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当事人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以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四、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分析: 工期、质量标准等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为准;人员配备前后不一 致的,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违反招投标文件或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合同必须和招标文件一致吗
法律分析:可以不一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和招标文件不一的合同条款,但必须签字盖章,避免以后的纠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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