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的是什么,基本犯罪构成与标准犯罪构成的区别

刑事辩护 编辑:沈清汐

一、属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的是什么

1.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体或组织。

某些犯罪由单个主体完成,如盗窃;另一些犯罪由多人共同完成,如抢劫。

依据刑法,如果公司等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刑法则视其为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犯罪行为侵犯。

3.主观要件,反映出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做出的危害行为。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其中,“故意”分为“希望”(直接故意)和“放任”(间接故意);“过失”则分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

4.客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例如,诈骗罪的行为人需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贩毒罪的行为人需贩卖毒品等。

二、基本犯罪构成与标准犯罪构成的区别

基本犯罪构成跟标准构成不太一样,基本就是独犯和已遂罪,标准犯罪构成呢,是相对衍生出来的犯罪来说,故意伤害这类罪名正好属于这种情况。

基本犯罪构成就是咱们说的"修正犯罪构成"反过来念。

刑法中的条款针对某个具体犯罪的基本形态设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

这个犯罪构成是根据形态来区分的。

基本犯罪构成通常是独犯和已遂罪的构成,由刑法分则或者特别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会在罪行式法条的罪状里详细说明。

标准的犯罪构成,也叫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犯罪构成。

比如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衍生的犯罪构成来说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三、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该罪名有以下四个主要元素构成:

1. 一般主体均可成为该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2. 主观心态需表现为错误的过失;

3. 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为其客体;

4. 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邪教组织诱使他人自愿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极端行为,或是妨碍患者接受正常治疗,最终使人重伤。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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