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比较?
公益诉讼之宗旨在于捍卫众多无直接利害关系者的合法利益,或是保护公众的基本生活环境免受破坏。
前者涉及的规范行为诸如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等方面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后者则主要针对环境污染这类关乎全体公民健康与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
在代表人诉讼中,诉争标的所涉利益主体虽然相对明确,但涉及人数众多,为节约司法资源,故通过选举代表人的方式来进行诉讼活动。
二、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哪些诉讼
一、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股东有权代位公司进行诉讼: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到1%以上者;
2. 公司董监高等职务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害;
3. 公司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权利或情况紧急,如不起诉将极大损害公司权益。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阐释: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机制,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犯,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明示放弃追诉侵害方的法律责任时,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特定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向侵权方索取赔偿。
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属于广大公众利益中的公益部分。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奉行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股东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股东必须同时满足持有公司股票的时间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这两大条件,才能获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资格。
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阐述: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针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主体资格:无论企业选择何种公司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均不存在任何限制。
关于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差异:股东代表诉讼受前置程序的约束,即股东须首先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启动诉讼程序。
相比之下,股东直接诉讼则无需遵循该项规定,股东有权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立即发起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利益归属: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后的利益将直接归属于公司所有;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胜诉后的利益将直接归属于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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