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刷卡、到期还钱,已成为时下很多人的消费习惯。用惯了信用卡的张先生,却在一次还款时遭遇了怪事,银行除欠款金额之外,多扣了他约定还款账户里1000余元。
2014年10月10日,章某收到银行信用卡账单,还款金额为2万余元,到期还款日为10月30日。因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2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章某便在10月30日晚9点多,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其信用卡内存入了1.9万余元。这样,信用卡的还款加上储蓄卡账户内的金额,共计2.1万余元,足以支付当月信用卡欠款。令章某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银行不仅扣划了信用卡内的1.9万余元,还将他储蓄卡账户内的2000余元一并扣除,扣减当月应清偿的欠款,多扣划达1000余元。后经多次交涉,银行于同年11月2日退还了多扣划的钱款。
章某认为,银行无故扣划其账户余额1000余元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多扣划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5元,并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3000余元。
银行辩称,认为多扣款系事出有因,章某在最后还款日的还款时间为晚上9点多,此时已过银行当天的营业时间,因此当天通过自助终端的还款被系统认定为最后还款日次日的还款,故银行对章某约定还款账户内资金进行了全额扣划。而且,章某选择了约定账户还款方式,该方式系排除其他还款方式的约定,如章某要取消约定账户的还款,应与银行联系进行修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的同时,通过自助终端主动还款并无不当,其在还款日当天24点以前还款亦应认定为完成了还款行为,现银行已将三天利息0.5元支付给张先生,一审判决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中,相对于银行而言,章某无法掌握银行内部系统扣款入账的时间,故以该时间点作为衡量其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章某在最后还款日当晚通过自助终端完成还款,且其信用卡账户内钱款和约定还款储蓄账户内钱款总金额高于应还款金额,即应认定章某已经清偿了信用卡债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现银行超额扣划,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构成对章某财产权的侵害。因银行已赔偿了章某利息损失0.5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章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章某主张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3000余元,而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本案系因银行结算系统未及时将章某还款入账引发,银行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章某钱款的目的。据此,不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认定银行有欺诈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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