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薛某组织卖淫案成功获轻判,苏州张涛律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同晨

  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以王某的身份租赁某小区2单元2205户用作卖淫场所,并与被告人郭某纠集失足妇女郭某等人,规定好卖淫项目和价格,并约定五五分成方式和请假方式。被告人薛某、郭某购买手机卡并用于接单、收钱、私信等微信号,并给每个失足妇女固定一个手机号码个微信和QQ号码用于接收卖淫信息。被告人薛某、郭某等人在QQ上发布招嫖信息及回复嫖客的信息,后通过电话安排熛客到其租住的卖淫地点,安排失足妇女接待后,提供卖淫工具,由失足妇女介绍项目并向嫖客收取嫖资,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以及阅卷后提出:被告人薛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均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薛某系初犯和偶犯;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均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对该辩护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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