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律师调查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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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律师调查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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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范围

来源:大律师网 债权债务 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导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的证据。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意见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调查令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三条 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调取的证人证言等。

第四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申请调查令事宜的介绍信或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代理律师的保密承诺书;

(六)随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第五条 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或执行法官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后,提交庭长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签发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向持令律师送达调查令使用须知。

第七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八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五)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六)拒绝或妨碍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七)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

(八)签发日期和院印。

第九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

第十一条 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七)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对律师事务所存在把关不严导致律师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对存在第一款情形的律师,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向全省通报。

第十三条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审查。

第十四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调查令样式。人民法院对本院签发的调查令应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调查令适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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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市高院、市检察院等十三家单位11月初联合签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了律师调查令样式、规范了调查令的签发、使用与管理程序,是依法保障律师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该《规定》写明:“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发现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去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化解律师“取证难”困境,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着促进作用。上海、北京等地多家法院都出台过类似制度,本市河北、红桥、河东、东丽等法院也在民事审判领域做过相应探索,但适用范围和事项均有限,效力不够明显。并且,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样式、内容、调查范围各不相同,接受调查单位容易产生顾虑。因此,市高院以此次十三家会签文件为契机,在全市法院统一律师调查令的样式,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和使用条件及程序,有利于提升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推行和规范管理。

《规定》全文共十八条,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等阶段入手,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明确了申请期限和条件、适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审查规则、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细化了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接受调查人义务,并增加了持令人罚则、接受调查人罚则等内容,以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阶段中,经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审查,可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法官向提出申请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向特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特定证据或财产线索。为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真实、唯一性,并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全市法院将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安全性。

律师调查令虽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天津却是一次新的尝试。《规定》发布后,市高级法院将组织全市法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跟进制度运行状况,利用与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席会议的平台,及时反馈问题、总结经验,努力为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天津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实际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十三家单位联签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四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

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执行阶段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第五条 持令律师可以向特定单位、组织和个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以下范围:

(一)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信息等工商档案,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除外;

(二)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及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

(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

(四)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五)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

(六)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

(七)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名单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

(八)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符合规定资料后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九)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等情况;

(十)自然人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

(十一)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十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十三)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

(十四)自然人或企业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十五)特定车辆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情况的相关信息;

(十六)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第六条 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函件需注明随行调查人信息;

(四)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五)律师保密承诺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名称或姓名,执行案件中还应载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内容。申请书需详细列明调查事项并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法院不予签发。

第八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律师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九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律师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八)律师调查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律师调查令样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并由法官自网上办案系统统一填写、签章、印发。

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及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回执应当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根据案情繁简和调取证据难易程度,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取证。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代理律师及随行人员一致。

调取证据后,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调查人将证据自行邮寄法院的,律师应向法院书面说明。

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代理律师应在有效期届满后五日内将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和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因客观原因在五日内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

对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事项,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

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接受调查人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骑缝章。所调取证据可由律师转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人通过特快专递寄送至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应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相关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交还律师调查令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或违反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四)若接受调查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五)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持令律师存在本条第(一)、(四)项规定情形的,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市高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通过人民法院内网公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发现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适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吴玉萍

律师调查令怎么申请

近日,一律师匆匆来到韩城法院,递交委托书、书面申请等资料,申请为其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在银行的流水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律师是西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从西安来韩城,希望这次能得到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以使其委托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

考虑到该律师下午还要返回西安,局领导当即安排查阅卷宗,了解到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完成规定动作后,案件予以终本,且原案件承办人已退休。终本后,一直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由此陷入僵局,但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一直未放弃努力,想方设法破解这个难题。前段时间,他们根据外地法院其他案件执行的成功案例,确定思路,从查询被执行人某公司在银行的流水着手,看能否找到相关线索。

考虑到以上特殊情况,执行局特事特办,一边安排专人审核证件、材料等相关手续,一边安排走程序、出文书,很快,审核通过后,律师调查令也定稿、盖章,并第一时间交付该律师,拿到律师调查令后,该律师连连说感谢。

律师调查令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保障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律师调查令作为执行工作的五把利剑之一,在2024年为韩城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新的一年,我们要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执行之中,加大律师调查令的适用力度,更要把终本案件作为重点之一,提升终本出清率,使更多的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律师调查令承诺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

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 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代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五条 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 申领律师调查令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将《申领和使用律师调查令须知》送达申领人或者持令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由执行局长签发;遇有特殊紧急情形的,二十四小时内签发。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后自动失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重新申领。

第九条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人员一致。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调查。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律师调查令,并客观地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据以及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如实填写调查令回执。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在回执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结束后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将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律师调查令回执或者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于律师调查令期满后七日内向持令人催交。

第十二条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提供。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责令其配合仍拒不配合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调查取证对象属于我省管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住所在我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申领和使用调查令须知

一、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二、使用调查令须知:

(一)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二)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三)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将调查令和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四)不得违规违法使用调查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2、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3、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4、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5、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6、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附件二: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申领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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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领人(申请执行人):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三:

___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

( )冀 调查令第 号

___单位(个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申请执行人因( )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等)证据,于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经审查决定,现授权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律师证号:___)来你(单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无误后,为持令律师查询并提供上述指定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签字或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并如实填写调查令回执。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

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公职人员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此令。

签发人:

填发人: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四:

河北省×××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

( )冀 调查令第 号

河北省 人民法院:

你院 一案调查令已于 月 日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以上材料共 页。

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第××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接受调查人印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此联由持令律师交还本院附卷)

来源:法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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