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商定3岁的儿子随前夫糊口并由其抚养,我不承担抚育用度。前夫却以其遭遇下岗后已无收进来源,难以维持儿子糊口,教育用度为由,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给付一半抚养用度。
案情分析:
固然离婚时,你们基于真实意思达成的你不承担抚养费的商定正当有效,但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
首先,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商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权益为条件。 为使子女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了子女特别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划定:“关于子女糊口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包括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商定,在必要时是答应日后变更的。
由于协议或判决,是基于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糊口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确定的,假如情况发生了变化,将导致子女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次,抚养用度的变具有法定前提,即必需是“必要时”和公道要求。一方面,对“必要时”的判定主要考虑:一是确有物价上涨,教育费,医疗费增加等较大变化;二是抚育子女一方的抚育能力,因下岗失业,丧失部门或全部劳动能力等而发生了较大改变。本案中,鉴于你前夫遭遇下岗后已无收进来源,导致难以维持你儿子糊口,教育用度的新情况,显著与之吻合。另一方面,公道要求”是指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务必保障子女最低糊口水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7条划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确定。有固定收进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进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50%。无固定收进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进或同行业均匀收进,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降低上述比例。即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由你承担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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