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黄某职务侵占案成功判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身为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收取某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客户洗碗机租赁费和清洁剂承包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账的方式,相继侵吞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525280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部分赃款已退赔。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黄某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已通过家属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法院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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