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等于已收款吗,发票是收到款之后开还是之前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皓兴

  在现实生活中开具发票视为已收款的案件比比皆是,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截止笔者写作时,我国法律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仅能以该规定作为参考依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的规定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仅是记账凭证,这是毫无疑问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来看,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也是需要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第一、合同约定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第二、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综上,笔者认为已开具发票并不能完全说明已经支付款项,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案件时应当进一步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证证实确实已支付过相关款项。

  但是现实当中,法院往往错误的认为已开具发票即等于已付款,为此笔者给大家一些建议:

  1、完善合同。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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