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非法经营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周某某夫妇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非法销售假香烟活动。李某为将一批假香烟存放于别墅,纠结被告人彭某实施搬运。当日,被告人李某、彭某将物流公司运送到的30箱假冒中华牌香烟搬至上述别墅。后被告将上述假烟存放入别墅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执法机关共查获“中华”、“利群”、“苏烟”、“黄鹤楼”等品牌假冒卷烟210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伪劣卷烟,合计人民币约58万元,其中800条假冒中华牌卷烟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代理了李某、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彭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张涛律师担任了彭某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本案中,张涛律师重点从犯罪未遂、从犯以及被告人悔罪情节等方面入手。通过激烈的庭审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彭某货值金额人民币4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从犯、犯罪未遂等为由建议法庭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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