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菲美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是淫秽视频情况下,利用手机在QQ群里发布销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先后通过手机微信及QQ邮箱等工具分别向李某某、吴某某、张某等人出售淫秽视频。经提取及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邮箱,发送淫秽视频220个。案发后,冯某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代理了冯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并担任了冯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张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本案中的重点是,是否适用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