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有限制吗
留置权存在一定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留置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债权人,但并非所有债权人都可行使留置权,需是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
(二)留置财产方面的限制。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只能留置保管的货物,不能留置债务人其他与保管合同无关的动产;不过企业之间在没有这种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时也可留置对方动产。
(三)留置权行使的消极限制。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则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留置该动产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留置。
二、留置属于监视居住吗
留置不属于监视居住。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调查措施。它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况,是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一种手段。
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殊情形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这两种措施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在适用对象、适用依据、实施主体、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三、留置盘问属于什么行为
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从性质上看,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适用情形方面,例如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任务时,发现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留置盘问。
同时,留置盘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等规定,以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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