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留置需要家属吗
解除留置不需要家属参与。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之一。留置的解除主要基于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和调查进展作出判断。当监察机关认为被留置人员的问题已经查清,或者不再需要继续留置等符合解除留置的情形时,就会依职权作出解除留置的决定并执行相应程序,整个过程不涉及家属在解除环节的必然参与。
二、留置权怎么申请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比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物,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
2. 非法占有他人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2. 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为材料的占有和加工费债权属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
2. 如果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法律关系,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满足以上条件时,留置权自动成立,不需要特别的申请程序。但是在行使留置权时,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等。
三、留置权可以不用留置物吗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条件。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出现不用实际留置物也可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一)当留置物不适于留置时,例如留置物为鲜活易腐物品,保管成本过高或者对其留置会造成极大价值减损,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留置该物,但依然可以就该物的价值主张留置权。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此时留置权人虽不占有留置物也可行使留置权。不过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综上,在特定情形下,留置权可以不用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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