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总裁,受伤维权部和刑事案件部主任,团队负责人,卓翔所受伤咨询热线:13401103186)
赔偿数额与个人工资水平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相当的,每个人的赔偿数额均不一样。2016年6月15日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经调解结案,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02民初12429号原告:葛**,委托代理律师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公安局**总队,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入职北京**人办资源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两年,合同为劳务派遣合同,同时被派至**总队从事厨师工作,工资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下发薪,根据银行流水,原告2014年月均工资为4230.29元,2014年11月30日原告在工作时腰受伤,经鉴定为工伤10级,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为60日。2015年1月10日被用工单位辞退,工资发放至2015年1月,此后工资未再发放,原告受伤后未再工作,一直休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受伤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7247.24元,医保承担部分不清楚。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时缴纳的基数较低,导致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较低,我方主张应按照2014年原告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计7个月。不认可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加绩效。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法院支付医疗费7247.24元、护理费200元*150天=30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230.29元*12月=50763.4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0.29元*7月=29612.03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合计为:141643.87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以当庭陈述为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与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葛**医疗费四午五百九十二元一角二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四千三百三十二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市**总队支付原告葛**医疗费二千六百五十七元一角一分、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九千三百七十三元八角四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万六千九百二十一元。 四、双方一次性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代理审判员 梁良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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