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邓某,女, 年月 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 号,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答辩人:陈某,男, 年月 日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本科文化,医生,住 栋,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针对原告沈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解决纠纷被告邓某、陈某答辩如下:
答辩人邓某向原告沈某借款 元是事实,但是答辩人邓某已经还清了全部的借款本息,恳请法庭驳回原告沈某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沈某应当返还答辩人邓某的. 也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
答辩人邓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于 年 月 日,向原告沈某借款 元, 年 月 日,答辩人邓某再次向原告沈某借款 元。
答辩人邓某收到原告沈某的借款后共计向原告沈某指定帐户转账 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其中: 年 月 日分两次转款共计 元, 年 月日分四次转账共计 元, 年 月 日转账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答辩人邓某转至原告沈某指定帐户的资金在支付法律认可的利息,并清偿本金后还有剩余的 . 元。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沈某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于沈某应当返还答辩人邓某的 . 也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此 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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