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格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凯安

夫妻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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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房屋赠与涉及严谨的法律程序和税费标准,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政策执行。以下为具体说明:

一、房屋赠与手续流程

1. 签订书面赠与合同
需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房屋产权证号、赠与条款等内容,并且要确保赠与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办理赠与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公证以确认其法律效力。房屋赠与公证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房产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需提供)。

3. 缴纳税费
契税:房屋评估价的3%(直系亲属赠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非直系亲属赠与需缴纳20%)。

印花税:评估价的0.05%(双方各承担0.025%)。

公证费:评估价的1% - 2%(最低200元)。

评估费:评估价的0.5%。

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之间的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直系亲属赠与或未满5年的房产再转让时,需按差额20%或全额1%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办理过户登记


携带公证书、完税凭证、房产证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费约为80元/宗。
二、法律政策依据

1.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需由双方自愿签订,明确其无偿性质。

2. 《民法典》第659条要求赠与财产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 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注意事项

1.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若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行使撤销权。例如,在某案例中,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

2. 若房屋没有房产证(如小产权房),赠与合同虽有效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需先补办产权手续。

3.若房屋已设定抵押,需获得银行的书面同意方可办理赠与手续,否则无法办理过户。

4.赠与人无需其他子女签字同意,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处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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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发生的纠纷,引起人们关注↓↓



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房产赠与母亲

李某系赵某二母亲,赵某一系赵某二父亲。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二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

2020年11月,赵某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赵某二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二,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2023年6月,赵某二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李某,单独所有。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

被告赵某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存在张某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其父母也表示该房屋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某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房屋系男子个人财产,房屋赠与合同有效

法官解析,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系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二是赵某二与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因房屋购买于赵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及赵某二父母的出资,故首先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否由赵某二父母出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父母的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从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某二转账支付。经统计赵某二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一、李某向赵某二转账共计574万元。在整个购房期间,赵某一、李某给赵某二的转账金额574万元多于赵某二支付房款的金额547万元,以及张某没有向付某账户转账过,可以认定,赵某二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赵某一、李某的出资。

从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李某和赵某一均明确表达了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自己的儿子赵某二,且房屋登记在赵某二个人名下。张某虽然对李某、赵某一与赵某二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是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和赵某一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给其与赵某二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房屋属于其与赵某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同问题,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系赵某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系赵某二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平谷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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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综合新京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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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书写

  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发生的纠纷,引起人们关注。

离婚诉讼期间

男子将个人房产赠与母亲

  李某系赵某二母亲,赵某一系赵某二父亲。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二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

  2020年11月,赵某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赵某二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二,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2023年6月,赵某二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李某,单独所有。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

  被告赵某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存在张某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其父母也表示该房屋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某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房屋系男子个人财产

房屋赠与合同有效

  法官解析,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系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二是赵某二与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因房屋购买于赵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及赵某二父母的出资,故首先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否由赵某二父母出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父母的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从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某二转账支付。经统计赵某二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一、李某向赵某二转账共计574万元。在整个购房期间,赵某一、李某给赵某二的转账金额574万元多于赵某二支付房款的金额547万元,以及张某没有向赵某二账户转账过,可以认定,赵某二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赵某一、李某的出资。

  从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李某和赵某一均明确表达了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自己的儿子赵某二,且房屋登记在赵某二个人名下。张某虽然对李某、赵某一与赵某二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是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和赵某一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给其与赵某二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房屋属于其与赵某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同问题,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系赵某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系赵某二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平谷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中国普法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简单

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发生的纠纷。该案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该房产赠与母亲,女方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赠与无效,男方认为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赠与有效。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其将个人财产赠与母亲合法有效,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房产赠与母亲

李某系赵某二母亲,赵某一系赵某二父亲。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二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

2020年11月,赵某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赵某二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二,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2023年6月,赵某二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李某,单独所有。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

被告赵某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存在张某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其父母也表示该房屋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某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房屋系男子个人财产,房屋赠与合同有效

法官解析,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系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二是赵某二与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因房屋购买于赵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及赵某二父母的出资,故首先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否由赵某二父母出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父母的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从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某二转账支付。经统计赵某二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一、李某向赵某二转账共计574万元。在整个购房期间,赵某一、李某给赵某二的转账金额574万元多于赵某二支付房款的金额547万元,以及张某没有向付某账户转账过,可以认定,赵某二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赵某一、李某的出资。

从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李某和赵某一均明确表达了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给自己的儿子赵某一个人,且房屋登记在赵某二个人名下。张某虽然对李某、赵某一与赵某二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是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和赵某一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给其与赵某二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房屋属于其与赵某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同问题,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系赵某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系赵某二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平谷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娜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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