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共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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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最新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三、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1.从客观方面看,介绍贿赂人必须与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联系,从中沟通撮合,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成立介绍贿赂罪,往往要求是在中间牵线搭桥,实际介绍贿赂的人并不是收受贿赂或者行贿之人。因此,就要求行为人在明明知晓自己是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撮合,而故意进行的,那么才可能成立本罪。另外,在介绍贿赂的时候,如果具体情节比较轻,同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严重的,则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介绍贿赂罪定罪
一、介绍贿赂罪有哪些情形
对介绍贿赂行为方式,它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也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9条的字面含义,仅指为了行贿人的利益,受行贿人之托,向受贿人介绍贿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贿人之托,而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形,否则该条文就应当再加上“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内容。按照这样的理解,介绍贿赂罪的范围将缩小许多并不可取,因为“介绍”是为双方创造机会,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意图帮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绍贿赂要能成功,行为人必然是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周旋,尽力促成这种交易的进行,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行为人依照受贿人之托,而向转达意图,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将这些行为都不纳入介绍贿赂罪处罚之列,则不符合介绍贿赂罪设立的本意。
二、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介绍贿赂犯罪的一个起点数额标准,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贿赂案件怎样收集证据
1、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
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2、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
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3、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
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介绍贿赂罪一般判多久
案例
张某介绍贿赂案
2003年,张某在陪护某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长李某治病期间,受某农电公司总经理杜某的委托,向李某催要该公司下余网改资金。张某即在杜某与李某之间主动进行沟通、撮合。最终,李某按照杜某的要求,利用主管资金的职务便利,擅自安排将杜某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为表示感谢,杜某通过张某给予李某30万元好处费。一审法院以张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分析张某的行为,我们看到,介绍贿赂罪的行为特点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的行为,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即为行受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立案: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减轻情节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的比较
1.地位作用不同。介绍贿赂人处于居间介绍的位置,起到联系、撮合,促成贿赂结果实现的作用,而行受贿的共犯则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是受贿一方。
2.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介绍贿赂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中间人为行受贿双方牵线搭桥、沟通联系,如果因中间人的行为诱发了行受贿双方的贿赂意图或通过中间人的怂恿而完成贿赂行为,此时中间人则构成行贿或受贿的共犯。
(供稿丨第三检察部 谢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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