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的既遂标准,贿赂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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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与受赂罪区别在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三、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1.从客观方面看,介绍贿赂人必须与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联系,从中沟通撮合,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贿赂罪会连累家人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三、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1.从客观方面看,介绍贿赂人必须与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联系,从中沟通撮合,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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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介绍贿赂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吴某甲,中共党员,系H市看守所民警。2017年12月,孟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H市公安局羁押于H市看守所,2018年1月3日,吴某甲负责对孟某乙进行管教。2018年5月,孟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H市人民法院审理,吴某甲同孟某乙商量,决定由吴某甲出面找人帮忙。吴某甲在孟某乙的授意下,联系孟某乙朋友邬某,邬某拿出1万元给吴某甲找关系请人吃饭,但吴某甲将1万元私用。后吴某甲又通过邬某联系孟某乙的朋友方某,并从方某处借款9万元找人帮忙。吴某甲从方某处拿到9万元现金后,自己从中截留4万元,将另外的5万元交给H市人民检察院的叶某,让叶某出面找法院说情。叶某拿钱后到法院找主审法官,请求对孟某乙从轻判处,被主审法官拒绝,后孟某乙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吴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居中联络,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涉嫌介绍贿赂罪。2018年10月12日,X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9日,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4月29日,吴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来源:湖南普法
贿赂罪中间人定性
来源:云南法制报
介绍贿赂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三、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1.从客观方面看,介绍贿赂人必须与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联系,从中沟通撮合,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行贿的其他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犯行贿罪的人,除了依据刑法规定对其判处刑罚以外,行贿人因为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也应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另外,我国还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在从事某些事务时将会受到限制。
一、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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