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与留置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成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关系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关系中对标的物的合法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则需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二、质押留置定金的区别
质押、留置和定金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二)标的物方面
1. 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者权利。
2. 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3. 定金一般为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替代物。
(三)设立方式方面
1. 质押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来设立。
2. 留置是基于法定事由(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无需事先约定留置权的设立。
3. 定金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设立,并且要实际交付定金才生效。
(四)实现条件方面
1. 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
2. 留置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实现。
3.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流质和留置的区别
流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内涵方面。流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合法性方面。流质条款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因为它可能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留置则是合法有效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例如债权人对动产的合法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等。
3. 适用范围方面。流质主要适用于质押关系中,而留置广泛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多种特定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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