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承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阳

  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承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第二十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法释(2009)1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优先购买权为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只是该项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待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才可以行使。它是种附条件的权利,一种技术性、手段性的权利,并附从于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

  共有人就份额(应有部分)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权利种技术性、手段性的权利,并附从于共有关系。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09页

  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强制缔约请求权予以保护。

  通说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系请求权。从功能上看,请求权旨在实现请求权人的利益,使当事人取得物权或者其他支配性的权利或者利益。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手段性的权利,但如果法律规定请求权的相对人负有不得拒绝的义务,该请求权就具有了一定的终局性和目的性。合同法设立优先购买权制度,就是赋予承租人相对于第三人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将其性质定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赋予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能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买受人的地位,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增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得以彰显。同时,也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不周延,该权利无法行使的突出问题。从《解释》第22条、第24条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上述含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竞合,承租人可以选择一种请求权予以主张。

  ——杜万华、冯小光、关丽:《(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21期。

  说明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过去《房屋租赁司法解释》将其性质定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则明确承认其形成权性质,即仅凭优先购买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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