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妁之言、父母之约下,张某与李某订立了婚约,李某家为了这桩婚姻给付了张某及张某家人彩礼100万现金、一辆宝马、一幢小洋房。但就在双方约定好登记结婚的这天,准新娘张某却消失不见,究竟为何?彩礼又该如何处置?
笔者及同行在执业中常常被咨询有关“彩礼”的问题,故而就此进行整理相关规定及理解并发文以供参考。因诉讼案件的独立性及法律弹性,有部分规定的适用系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故无法明确给出“是”或“否”的结论,切勿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
闽南习俗
传统文化极为浓厚的闽南地区,男女结婚时,需要历经“提亲”、“定盟(订婚)”、“桥前盘”、“迎亲和结婚晚宴”、“回门”等多个仪式。
伴随着这些仪式而衍生了金银首饰、现金、房产、保险保单等不同形式的聘礼或嫁妆。
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取“礼金”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范围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女方或女方亲属的大额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可以定性为“彩礼”,附条件的赠与可以附条件的要求返还。
2.为培养感情赠与女方的衣物、首饰等日常用品,属于一般性的赠与,不应定性为“彩礼”,一般不支持返还。
3.为结婚而共同花费的婚宴、酒席、赠送给亲朋的礼金、礼品等已经实际支出的,因已经实际共同使用,无法返还,不支持返还。
几种是否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实际共同生活了,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3.已经结婚登记,但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以离婚为前提,应当返还。
4.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居住生活的,以离婚为前提,一方因给付彩礼造成经济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民俗婚礼与“结婚”的区别
鉴于闽南地区的结婚风俗,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俗婚礼与法定结婚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法律上只有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自愿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此时男女双方才属于法律上的结婚,仅办理民俗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等同于结婚(这里排除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
结语
笔者在文章开头引用的小故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张某与李某确实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且也没有实际共同一起生活的,李某家为此给付的全部彩礼,张某家应全数返还给李某家。
婚姻不应当成为敛财的手段,假借索要“彩礼”为名进行“骗婚”的耍流氓行为是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的。
人与人之间的缘分妙不可言,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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