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自行申报哪个好,扣缴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宸辰

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自行申报哪个好,扣缴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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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通俗地说,就是指谁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款,谁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并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公司、企业、单位等。自然人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

为了便于征管,税法对某些税种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指的是实际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税收是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的,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简化征收过程,税收不直接向纳税人收取,而是由涉税行为的相关方代扣之后代为申报缴纳,那个税收实际上不是关联方承担的,但是由他缴纳,这个关联方就是扣缴义务人常见的扣缴义务人有:单位员工发工资的个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由受托人代扣代缴消费税,还有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一般也有另一方代扣代缴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在中国,纳税人包括: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⑤私营企业。

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

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问:纳税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何区别?

答: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或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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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区别

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新增了相关操作功能,此前由扣缴单位采集(采集来源为【扣缴义务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系统支持迁入上年度由本扣缴单位采集的数据,经纳税人核对无误并报送之后,完成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一、迁入上年数据

如果扣缴单位2020年度尚未采集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重采集并报送,也可通过【迁入上年数据】功能进行。

(一)自动迁入

如果扣缴单位未曾采集过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通过切换扣除年度到2020年度之后,系统会弹出是否迁入上年数据的提示,可以选择【马上迁入】,也可以选择【稍后迁入】通过手动的方式自行迁入。

迁入的上年数据中将不包含:

1.纳税人采集的数据;

2.扣除有效期不在下一年度的;

3.纳税人已经离职的;

4.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关系为非“雇员”的;

5.专项附加扣除的状态是“冻结”的;

6.下一年度已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人员。

(二)手动迁入

如果扣缴单位没有迁入上年数据,或者迁入之后在上年又新增了人员需要重新迁入的,可以手动点击【迁入上年数据】按钮,系统将会对下一年度没有采集过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人员进行迁入。

(三)报送

上年数据迁入成功之后,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状态全部为“待报送”。系统会提示是否进行报送,扣缴单位可以选择马上进行报送,也可以选择稍后进行报送。

选择稍后报送的可以重新回到列表界面对“待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果经确认部分数据无需再采集的,可以勾选该数据后直接点击【删除】。全部确认完毕之后,点击【报送】并【获取反馈】完成数据的采集。

扣缴单位若不选择迁入上年数据的,需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界面,重新采集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

确认扣除年度为2020年度,点击“添加”,新增单个纳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对应扣除项目界面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点击“报送”并“获取反馈”,确认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报送成功。

二、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变化

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界面将进行以下变化:升级后,原按照五个扣除项目展示的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界面将会合并到一个界面展示,方便办税人员按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管理。

(一)按人展示

首页代扣代缴菜单下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或者直接在常用功能里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界面:

如果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属于2019年的,则进入后的扣除年度默认显示的是2019年。如果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属于2020年的,则进入后的扣除年度默认显示的是2020年。

这里的每一个功能都需要按人处理,即:

【添加】采集单个纳税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删除】删除单个或多个纳税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对单个或多个纳税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报送,已下载到的由纳税人自己采集的数据不再重新报送。

【获取反馈】对单个或多个纳税人已报送但未反馈的数据获取反馈。

【下载更新】分为【选中人员】和【全部人员】,【选中人员】下载更新到的是选中人员各个渠道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全部人员】下载更新到的则是全部人员各个渠道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导出】可选择【选中人员】或【全部人员】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导出,导出的也是选中人员或全部人员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双击列表上任一个人员的数据可以查看该人员的明细数据。

(二)明细界面

打开明细界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扣除项目分成不同的页面进行展示,配偶信息单独作为一个页面展示。

【配偶信息】新增“国籍(地区)”和“身份验证状态”字段。其中“国籍(地区)”为必录,如果证照类型是“居民身份证”的,则“国籍(地区)”自动带出“中国”,非“居民身份证”的,则默认是“-请选择-”。“身份验证状态”结果由税务局端返回。

【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界面不再显示配偶信息。

各扣除项目的数据全部无误之后进行【保存】。

注意事项:

如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属于纳税人通过手机APP或者网页填报的,则扣缴义务人无法修改。如属于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的,则可编辑。

三、特别说明事项

1.扣缴单位在迁入上年数据时,由扣缴单位采集的员工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离职的,系统不会自动将该员工已采集的数据迁入到2020年度。

2.若纳税人未及时进行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自2020年1月起,系统默认带入2020年度仍有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可继续享受。

扣缴义务人登记

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是否构成逃税罪

2022年11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刘剑 秦燕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在代扣代收税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规及时解缴,不能将税款挪作他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什么是偷税,以及偷税的后果——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关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刑法》规定了逃税罪,明确构成逃税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日常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扣缴义务人没有意识到不缴已扣税款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后果,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扣缴义务人能否构成逃税罪、扣缴义务人逃税达到什么标准会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诉、扣缴义务人逃税是否适用“初犯免责”、扣缴义务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等热点问题。

扣缴义务人是否构成逃税罪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偷税的概念和处罚,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截留已扣缴的税款而不解缴,即“扣而不缴”,是否能构成逃税罪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逃税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实案例判决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

案例1:

被告人孟某作为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却对已经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379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税务稽查部门依照规定对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仍不向税务部门缴纳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公安部门侦查确定有关违法事实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被告单位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对其判处罚金190万元;判被告人孟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

王某在担任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指使会计人员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为零,隐瞒已经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经核算,某德公司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1.5万元。案发后,王某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因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其指令某德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证据不足且逃税金额认定有误,其并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案发后已经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及罚款,依法应当予以免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德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上均盖有该公司公章,结合证人季某、陈某、范某的证言,足以认定王某参与公司管理并决定就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零申报;原判综合认定某德公司逃税犯罪金额为11.5万元并无不当;王某确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11余万元,该金额占比应纳税额已超过百分之十,故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在案发后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2016年6月16日,二审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规定了纳税人逃税罪的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即“数额+比例”双标准。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是否也是这样呢?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涉税部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较标准有明显的变化。《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关于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应予立案追诉的,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是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从中可以看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这里只规定了数额的标准在十万元以上,没有比例的标准。对于扣缴义务人,并没有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扣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数额单标准,与纳税人的“数额+比例”双标准明显不同。

扣缴义务人逃税能否“初犯免责”

《刑法》在规定了对纳税人逃税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明确了“初犯免责”,即逃税初犯附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里的“已受行政处罚”不是仅仅签收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要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那么,扣缴义务人逃税能否适用“初犯免责”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明确,“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从刑法的条文上看,“初犯免责”只针对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纳税人逃税应立案追诉的情形前面加上了前置条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而对扣缴义务人没有这样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要立案追诉,即便是在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缴纳了罚款,也不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在量刑的时候,作为从轻量刑、从宽处罚的情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扣缴义务人逃税不适用“初犯免责”。

扣缴义务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扣缴义务人要注意防范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规定,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对其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初犯免责”,没有补缴税款罚款后免刑责的规定,即使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文书后及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能免除刑事追究。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在代扣代收税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规及时解缴,不能将税款挪作他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扣缴义务人申报

注:大家每个月领工资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是谁帮忙把个人所得税扣下来,然后交给税务局的呢?这个人或单位,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扣缴义务人”。他们承担着重要的扣缴义务,确保税收的准确和及时缴纳。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吧!


一:扣缴义务人的定义


注:扣缴义务人,就是那些按照法律规定,要帮忙扣税并交给税务局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就像是税收的“小助手”。


例子:小张在一家企业工作,每个月发工资时,企业都会先扣掉小张应该交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把剩下的钱发给小张。这家企业就是扣缴义务人,它负责帮小张扣税并交给税务局。


二:扣缴义务的具体内容


注: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算清楚纳税人应该交多少税,然后按时扣下来交给税务局,还要给纳税人开一张扣税的凭证。


例子:小张的工资是8000元,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算出小张应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比如是500元。然后,企业会在发工资时扣掉这500元,并交给税务局。同时,企业会给小张开一张扣税凭证,证明已经帮他扣了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义务


注:扣缴义务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报告他们帮忙扣了多少税,还要提供税务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例子:每个月结束后,小张所在的企业都要向税务局报送一份报告表,上面写着这个月企业帮忙扣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以及每个纳税人的扣税情况。同时,如果税务局需要其他相关资料,企业也要及时提供。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注: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扣税或交税,税务局会让他们赶紧改正,并可能罚款;如果情节很严重,还可能犯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子:如果小张所在的企业没有按时扣税或交税,税务局会发现并要求企业改正。如果企业一直不改,税务局就有权罚款。如果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比如故意逃税,那企业的负责人还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要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并扣缴税款,还要向税务局报告扣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好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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